示范性裁判文书评析》的书名即表明,这是一本不但具备专业性、针对性,而且具备结合了实践性与理论性的著作。其专业性,不仅因为丛书的素材来源于司法一线的真实案例,还因为丛书的点评者都是长期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专家。其针对性,是指丛书的研究直指高法院大力推动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活动,是针对司法公开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筛选与点评。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意味着它是司法活动的实践经验与学术研究的理论经验的结合。
及时编 民事裁判文书
1.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10581号民事判决书
2.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05613号民事判决书
3.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4393号民事判决书
4.法定继承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18625号民事判决书
5.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提字
第6389号民事判决书
6.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16464号民事判决书
7.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16298号民事判决书
8.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
第14728号民事判决书
9.合同纠纷不服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执复字
第00874号执行裁定书
10.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
第10113号民事判决书
11.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
第13642号民事判决书
1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
第10668号民事判决书
13.垄断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
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
1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
第16207号民事判决书
15.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
第6346号民事判决书
16.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
第02667号民事判决书
17.进出口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再终字
第0677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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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刑事裁判文书
第三编 行政裁判文书
示范性裁判文书评析》:
专家评析]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本判决书总体上布局合理、语言简洁、逻辑结构清晰、行文流畅,说理与论证比较充分。在裁判文书的创作上重视对撰写体例的创新,融入了承办法官创新性思维与对文书撰写方式的探索,体现出了法官裁判文书撰写的专业水准与专业素质。虽然在证据说理论证方面存在一些小问题,但总体来讲不失为一篇的裁判文书。
该判决书的撰写体例采“经审理查明”与“本院认为”两大传统部分,但是在每个部分的论述中相较于传统体例都有所创新。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摒弃了以往“举证——质证——认证”的传统写法,只详细列明了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法律事实,在这一部分中并没有对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而将法院采信的证据、事实以及说理放在“本院认为”部分,这样书写的好处是在阅读文书时可以清晰的了解整个案件的实施情况,案情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能够体现出法官是在查明了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并为后面“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做好事先的铺垫,使整个文书通读起来感觉有理有据,言之凿凿。
在“本院认为”部分针对审理中各方陈述的事实、证据进行认证,并对案件的每个焦点问题,适用法律规定,就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予以分析并作出是否予以采信的评判。在说理的行文安排上,法官主要采取“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明”的结构撰写。
及时段是从总体上对本案的案由——名誉侵权作出论述,并总体上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商家的权利、义务。
第二、三段对应本案的前两个争议焦点——“申春菊在网上发表的涉案四篇文章是否对北京思梦世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构成名誉侵权、申春菊发帖的两家网站是否与申春菊构成共同侵权的主体。”通过对申春菊在网站论坛上发表的四篇文章的内容进行客观的分析,得出商家应对消费者的正常服务评价保有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
况且,根据举证以及质证意见,思梦世家为申春菊提供的装修服务确实存在装修质量问题。所以认定在搜狐论坛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未构成对思梦世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搜狐公司也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神州一起网站论坛上发表的另外三篇文章,由于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语言而构成对思梦世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在这里,法官提出了“商家的必要容忍义务”概念,这样的说理给商家状告名誉侵权划定了一个界限,既明确了商家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对消费者评价的容忍义务,又不否认当超出必要限度时商家也可以维权,兼顾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维持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足以考量到法官在拟判决时对社会各种利益的兼顾以及对判决结果的思考。
本判决的重点说理部分放在了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的分析上。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尤其是在总理提出“互联网 ”的概念之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者的权利与义务变得不可忽视,而且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身在互联网包围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点“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的味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最主要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和第37条“红旗规则”,结合本案,法官也是主要依据第36条进行说理论证的。但是此部分的说理论述略显不够充分,可能也与当时的法律规定有关。2014年10月,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依据该解释第5条“通知”应包含的内容,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思梦世家的通知是否构成有效通知,如果未构成有效通知,那么神州一起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将出现不同的另一种审判结果。如此细致的规定“通知删除规则”,是因为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太广了,几乎是无孔不入,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新媒体时代,都免不了要在网站的论坛、电子公告等栏目自由发帖,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储存空间的提供者,仅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一个信息平台,而不是直接侵权人,如果在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裁判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如此看来,此新解释的规定确实应引起审判者在实践中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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