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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填制规范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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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填制规范

复议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载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各步骤的启动、衔接或者终结都需要由复议法律文书予以表示,同时,它还发挥着告知复议权利、沟通复议机关与复议各方的作用。对于复议机关来说,适用各法...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文书  
  • 作者:[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編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801655028
  •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8-04
  • 印刷时间:2008-04-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复议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载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各步骤的启动、衔接或者终结都需要由复议法律文书予以表示,同时,它还发挥着告知复议权利、沟通复议机关与复议各方的作用。对于复议机关来说,适用各法律文书是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对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来说,理解各法律文书有助于维护自身复议权利,监督复议案件审理进程。本书对每一种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格式、填制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对文书反映的制度背景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海关各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理解文书体现的行政复议制度精神和内涵。

目录

及时部分 复议法律文书

1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3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5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7 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8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9 行政复议答复书

10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11 行政复议告知书(一)

12 行政复议告知书(二)

13 行政复议告知书(三)

14 行政复议告知书(四)

15 行政复议告知书(五)

16 行政复议告知书(六)

17 行政复议告知书(七)

18 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9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20 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转送书

21 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

22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23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24 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25 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26 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27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8 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29 行政复议决定书

30 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

31 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

32 行政复议调解书

33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4 行政复议意见书

35 行政复议建议书

36 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37 送达回证

38 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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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部分 复议法律文书

1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是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的要求当场制作的书面记录。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其签字确认后,申请人的口头申请即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1 制作本文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1.2 文书解读

1.2.1 适用范围

申请人选择以口头言语的形式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和要求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制作本文书,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1.2.2 适用本文书为申请人提供的方便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可以通过口头申请的形式,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体现行政效率和便民原则而采取的制度设计。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制作本文书,对申请人的口头申请进行书面确认,通过法律文书形式使立法原意在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更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的特点,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申请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相比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举出的口头申请记录的事项,本文书根据《复议条例》第十九条和《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被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求,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口头申请的内容,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

1.3 填制本文书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基本情况部分,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与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所载内容一致,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与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2.被申请人名称应为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3.时间部分应填写复议机构用来记录口头申请的全程时间。

4.文书正文内容部分应在完整记录和真实表达申请人复议申请意愿的基础上,注意以下两点:

(1)及时部分"行政复议请求",应记录明确的复议请求,例如"请求撤销原征税决定,退还多缴税款","请求变更原处罚决定,减轻罚款",如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一并予以记录。

(2)第二部分"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完整、文字清晰,并选用便于申请人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事实部分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申请人知道该行为作出的具体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用文书编号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基本内容和过程等内容,同时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一一核对。理由部分应充分体现申请人的意愿,尽量引导申请人阐述法律依据和证据。例如:涉及税则归类的纳税争议,应记录货物通关和征税决定作出的全过程,货物的品名、数量以及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等内容,存在争议的商品编码,申请人对海关的税则归类产生异议的原因和理由。

5.的签章部分,应在申请人或人对记录进行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记录内容后,由申请人或人予以确认。笔录中如有更改、涂抹的地方,也应该由申请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确认。

6.笔录的字迹要清晰,纸面整洁,笔录可以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也可以用电脑来记载。

7.制作笔录应遵循双人工作制要求,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当场制作,并在笔录上签字。

1.4 适用本文书的其他注意事项

1.4.1 正确引导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向海关申请复议的,其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包含的内容相同。口头申请方式与书面申请方式只有外在形式的差别,而无实质内容的差别。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应当提醒并引导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复议条例》第十九条和《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同时、详尽记录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件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同书面申请一样,申请人的口头申请内容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场告知申请人进行改正或者补充。

1.4.2 口头申请的确认生效

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方能生效:一是在实质内容方面,要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二是经复议机构当场制作成笔录后,需要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笔录中如有更改、涂抹的地方,也应该由申请人或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确认。这有利于申请人及时更正口头申请中的错误,也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正确记录口头申请,保障申请人诉求的正确表达。

1.4.3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采用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由申请人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关于是否允许委托人进行口头申请。口头申请是给不能或者难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提供的便利方式,如果申请人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人就有义务代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委托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委托人进行口头申请。但在很多行政复议案件中,人文化水平也不高,不能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委托人既然有权提出书面申请,也就应该同样有权提出口头申请。所以,如果人持有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明确写明委托人提出口头申请,则可以由人提出口头申请。

2.关于是否可以打电话申请行政复议。广义上讲,打电话也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是,以电话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有很多弊端。一是电话中很难陈述申请人的情况,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事实和要求,最终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电话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无法核实口头申请记录的内容,容易与行政复议机关产生争议;三是电话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核实真伪,如果遇有个别不法分子故意捏造案情蒙骗行政复议机关,那将给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因此,目前,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不包括打电话的方式。也就是说,原则上口头申请必须由申请人到行政复议机关当面提出。

3.关于部分特殊申请人如何提出口头申请。申请人如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或为聋、哑人,制作本文书时应当有通晓当地语言的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统称翻译人员)参加,以便协助申请人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理解复议机构的意图,完整行使权利,同时,也便于复议机构了解申请人复议请求,避免因语言不通、表达不畅而引发误解和纠纷。上述翻译人员可以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或由复议机构指定,在向复议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并经申请人和复议机构双方认可后参与复议程序,并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2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是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时,海关复议机构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的合理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1 制作本文书的法律依据

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2 文书解读

2.2.1 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可以在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本文书,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2.2 新增本文书的背景和意义

本文书所体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制度,是《复议条例》相比于《行政复议法》的创新内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表述清楚,是行政复议机构把握申请人的利益诉求,正确判断是否应予受理的前提。实践中经常有申请人在提起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出现,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都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不符合当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化解矛盾和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相抵触。根据实践的需要,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更好地保护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也为了防止行政复议机关滥用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权力,故意刁难申请人,拖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期限,有必要对补正的期限、内容、次数、效力等作出规定。因此,《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作了明确规定,《复议办法》在《复议条例》的基础上,对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作了进一步细化。

为了避免因申请人滥用补正权利,致使行政复议程序久拖不结,影响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或者因补正时间超期,致使复议机构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有效审查时间不足,影响行政复议的工作质量,有必要对补正期限是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以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复议条例》和《复议办法》规定在本文书中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复议申请权,根据《复议办法》的规定,在制作本文书时要告知申请人拥有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2.3 填制本文书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抬头一栏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正文开头用"你关于……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文开头根据其性质填写,可用"你单位关于……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你公司关于……的行政复议申请"等。

3.正文及时段中"关于……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填写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用文书编号等。如"关于不服北京海关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京关缉违字(200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4.正文及时段首先应填写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属于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签收确认;属于申请人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或者海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记载的收件日期为准。

其次以列举形式,填写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事项,包括申请书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和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注意要做到意思表达清晰、事项列举完整充分。

5.落款填写制作文书的时间,并正确加盖印童。

2.4 适用本文书的其他注意事项

2.4.1 把握文书制发的时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否则,就视为自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目的,是要确定材料不全或内容不清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所以,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之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发本文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2.4.2 依据法定范围和要求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并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本文书载明的需要补正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复议条例》和《复议办法》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

2.授权委托书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

3.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5.属于《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补正。同时,如申请人有需要,复议机构应当向其就补正事项的含义和范围进行解释,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的要求,以便保障申请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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