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呼通则,后应法典
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2017年《民法总则》公布,本书涉及的法律文件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晚截至2017年6月底。而本书的编著因应了我国民法的百年盛世--民法典编纂,既呈现新法的精要,也响应未来的呼唤。
编排科学,
本书以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为参照,按照总则、物权、合同、担保、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的体系编排,在体例上以现行民事法律为主线,摘编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并以相关案例为实证,逻辑清晰。
实用,有法有例
本书在主法律条文之下,用注释的方法分类摘编相关规范性文件,读者可以了解相关制度规范体系。特别是本书编排了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内容,体现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实用性强。
双色阅读,轻松高效
本书双色印刷,主法律条文与相关规范性文件采用不同的颜色,便于区分、易于查找,增强了内容的可读性,提高了读者的阅读体验与阅读效率。
一册在手,民法无忧
本书不仅适合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人员在处理民法相关问题时作为工具书检索使用,也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时作为参考书,同时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书。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
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理事等。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
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至2005年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成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2年至2013年,获中美富布莱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译著《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历史的经典与现代的典范--英国信托成文法编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以及编著民商法规范总整理(实用手册)系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及时章 基本规定
及时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及时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的担任]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及时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 [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第八十二条 [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 [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及时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及时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及时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及时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及时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及时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及时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及时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及时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及时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
及时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
及时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及时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及时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及时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和构成]
及时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及时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及时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及时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及时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及时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及时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及时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及时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及时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及时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及时百二十六条 [其他权利]
及时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的保护]
及时百二十八条 [特殊保护规定]
及时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及时百三十条 [依法行使权力]
及时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及时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及时节 一般规定
及时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及时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及时百三十五条 [形式要件]
及时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及时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及时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时的生效时间]
及时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及时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及时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及时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及时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及时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及时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及时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及时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时行为人的撤销权]
及时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及时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时的撤销权]
及时百五十条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及时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及时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及时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及时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效力]
及时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及时百五十六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及时百五十七条 [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及时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及时百五十九条 [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
及时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及时节 一般规定
及时百六十一条 [及不得]
及时百六十二条 [的法律效力]
及时百六十三条 [的种类]
及时百六十四条 [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委托
及时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和应载事项]
及时百六十六条 [数人共同行使权]
及时百六十七条 [违法及其法律后果]
及时百六十八条 [人的行为限制]
及时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
及时百七十条 [职务的法律效力]
及时百七十一条 [无权的法律后果]
及时百七十二条 [表见]
第三节 终止
及时百七十三条 [委托终止的情形]
及时百七十四条 [被人死后行为有效的情形]
及时百七十五条 [法定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及时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
及时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及时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及时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及时百八十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及时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及时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及时百八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及时百八十四条 [见义勇为]
及时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
及时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及时百八十七条 [法律责任重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及时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及时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及时百九十条 [对法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及时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及时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对义务人的影响]
及时百九十三条 [不得主动适用]
及时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及时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及时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及时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及时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及时百九十九条 [撤销权、解除权等的例外规定]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 [年、月、日、小时开始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 [年、月期间一日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一日截止时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时编 总 则
及时章 基本原则
及时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及时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 [保护社会团体财产]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第九十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及时百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
及时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及时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及时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及时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及时百零五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及时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及时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及时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
及时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
及时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及时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
及时百一十二条 [拾金不昧]
及时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及时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及时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及时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及时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及时百一十八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
及时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及时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及时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及时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及时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及时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
及时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及时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及时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及时百二十八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及时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及时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及时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及时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及时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及时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时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及时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及时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及时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及时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及时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
及时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及时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及时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及时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及时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若干民事单行法,包括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民法总则的出台,则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坚实的及时步。预计在今后数年内,民法典各分编的整合和修订也将逐步完成。作为分编的指引,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协调了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部分消除了原先存在的立法冲突,并在制度上有所更新,在理念上有所发展。
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科学整理。本书遵循民法典体系化的思路,将今后纳入民法典的数个单行法,按照一定顺序排列,作为主文(共1157 个条文)。在此基础上,收集和整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裁判案例等材料,以注释的方式,用于解释各个单行法的相关条款。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处理民商法相关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在编写时,本书充分考虑法条的新增与废止的现实情况,以及案例对于理解法条的重要性等问题,以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读者在阅读时应当注意,正文部分以及用以注释法条的材料,采如下体例:
1.正文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的法条。
2.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用以注释的文件,最早始于80
年代中期,最晚截至2017年6月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两高"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年代较早或者使用频率较低的文件,并未收录。
3.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两高"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的时间顺序,从旧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4.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的时间顺序排列。
对于本书的编写工作,首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刘文科、似玉两位编辑的重视。其次,要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张红叶、陈伟明和冯天庚同学,法学硕士专业研究生胡骞、葛畅和管玉箫同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冯汝佳同学对近期法条和案例的更新和整理工作。,还要感谢同事和家人对我工作的支持。
本书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错误或纰漏,敬请读者谅解,所有问题由我承担。我们将在今后的再版中改正或更新。
单位图书馆买的书,还不错。
经典好书!
可以说是非常好用了
律师实务好助手!服务好!
书很好,实用。服务好。
很棒的一本书 值得推荐
内涵丰富,内容扎实
还不错吧,后续法条更新,希望能及时,祝愿可以和刑法一本通一样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