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常识渐渐成为寻常百姓生活中的必要知识储备,同时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时常困扰着人们的工作或生活。因此,当我们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是陷入法律纠纷而一筹莫展时,这本《法律常识全知道》,老百姓日常生活必备的法律常识手册,将成为您答疑解惑的好帮手,通过这本书,您的合法权益将得到限度的保障。《法律常识全知道》将现实生活中人们所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例讲解的形式,按照"现实问题"、"法条指引"、"问题解答"三个部分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解析和指导。本书中所述的案例将结合法条并配合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广大群众提供细致的解决方法和指导意见。同时,本书所涵盖的法律常识和案例囊括了人们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所遇到的各种典型的法律纠纷或争议。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高效的解决方法,使得人们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们的一生从襁褓至死亡,数十年间,经历过各种各样的事情,衣食住行,红白双喜,入世出世无不与法律的原则、规则及其思想息息相关。古时候,也许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仅仅来源于衙门、状师、官司、牢狱等方面。时至今日,虽然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人们不会再从历史中探求法律对人们的作用和影响,但是对于身处法学领域之外的百姓而言,法律好像是一门高不可攀、晦涩难懂、庞杂纷乱的学问。然而,今天,我们希望各位读者在阅读过此书之后,将以前对法律的混沌之感消除,让这门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学科真真正正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将我们的这本书,成为您答疑解惑、居家旅行、经商从政的绝佳拍档。那么,面对市面上林林总总的相关书籍,您选择我们的原因是什么呢?以下为您逐一解答。一、贴近您的生活本书《实用法律常识全知道》其内容涵盖了您在生活中所遇到的与法律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大至国家制定法律的基石《宪法》,细至生活中遇到的林林总总,以不同的案例方式将主要的法律条文尽收眼底,如民商法家族中的《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严苛详尽的《刑法》;充满着各种程序规则的诉讼法;行政法领域中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赔偿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劳动法》等。虽然看似庞杂无序,但是我们将枯燥的条文与鲜活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可以很快了解在不同案件中,法律条文是怎样帮助您排忧解难,维护您过去的、现在的乃至将来的合法权益。二、信得过的团队本书的编写团队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律师们组成,他们对案例的编选和解答,竭尽理论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之积累,是一支值得信赖的律师队伍。中国政法大学素来以培养的律师界人才而著名,由这样一只的编写团队为您提供详尽的法律援助,还有什么样的问题不能迎刃而解呢?在编写过程中,作者们倾其所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人们生活中的所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难题和纠纷,以易理解和掌握的方式展现给我们的读者们。拥有这样的一本书,就相当于拥有一个中国法学学府的智囊团一般,难道我们聪明的读者们会错过这样的机会吗?三、便利的阅读为了使得广大读者不会因为法条的枯燥和庞杂而一筹莫展,我们在编写的安排上,为您提供了的便利和帮助,使得向此书寻求帮助的您,能在短的时间内找到您所需求的知识和解答。因此本书在体例上,每个案例均由"现实问题"、"法条指引"和"问题解答 "三个部分组成,以便于您在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时,做到"懂法"和善于" 用法"。正义、平等、自由的理念早已融入至不同门类的法律当中,法条虽然看似枯燥,但是如果您细心解读便会发现法律所拥有的由衷的魅力。我们所为您呈现的这本应用型的法律书籍,不仅是您生活中的必不可少的帮手,更重要的是此书的出版是在为法律终极理念的实现作出自己的贡献。希望阅读此书可以为您打开这看似深奥晦涩的法律大门,并在每一位读者的帮助下一同维护社会的公正、人类的善良与理性。
及时编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
一、平等权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公务员吗?
身高较矮的人能担任
中小学教师吗?
职场女孩因长相问题受
歧视怎么办?
同命应同价还是不同价?
二、选举权
城镇迁入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村民
有选举权吗?
三、人身自由权
黑砖窑限制自由强迫劳动该
如何处罚?
前妻能将前夫强行捆绑到医院治疗
精神病吗?
超市有权以顾客偷盗为名限制其
人身自由吗?
四、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学校在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病情侵犯了
学生的人格尊严吗?
五、国家赔偿请求权
被冒名遭受错误处罚能要求公安
赔偿吗?
六、受教育权
被人顶替上大学如何维权?
七、性别平等权
丈夫死后,妻子和女儿在村里能分得
责任田吗?
第二编民法通则:处理私人事务的基本准则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岁的儿童可否接受赠与?
老年痴呆症患者赠与房屋的
行为有效吗?
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打伤他人是否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住
如何确定?
二、监护
如何在母亲与祖父母之间确定
监护人?
能否剥夺罪犯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
父母为自己利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
行为的效力?
未成年人被诱拐脱离父母监护,其父母
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委托他人代管孩子,民事责任该
如何承担?
家长可以随意体罚孩子吗?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吗?
在国外无法联系时可否申请
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顺序限制吗?
同一顺位的人中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
宣告死亡时该如何处理?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写的遗嘱有效吗?
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夫妻关系能否
自行恢复?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人能否以未经本人
同意为由要回被收养的子女?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人能否要回
自己的财产?
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后,死亡宣告被
撤销的人还能否要回?
及时编 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
一、平等权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公务员吗?
现实问题
2003年6月,张某报考某市公务员,成绩及时,但体检发现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确认为不合格,所报岗位由第二名的考生填补。同年11月10日,张某将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样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请求法院确认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录用自己到相应的岗位。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公务员招录考试应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政府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中不得规定歧视性条件,侵犯考生的平等权利。本案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即199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9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节(试行)》规定,张某的体检结果为"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并未达到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标准。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错误,确认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体检合格",此后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公务员考试中应不再受到歧视。
身高较矮的人能担任中小学教师吗?
现实问题
毛某拥有教师资格证。2009年7月,毛某参加某市中小学教师招录考试,并通过了笔试、面试。但招考单位最终以毛某不符合"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0cm以上"的条件而不予录用。毛某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依法审查教育厅颁布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中限制身高的规定。2009年12月9日,法办作出复函,删除该招聘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毛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教育局为其安排合适的教师岗位。他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让人更容易理解
挺实用的书籍
很不错,谢谢网站周到的服务。
感觉还不错,还没来得及看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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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很实用
一本增长法律知识的好书,里面的案例很切合实际,细读之下发现自己以前真的有很多欠缺。
法治社会,这个书很实用,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人,非常好!
但是有不少平时生活中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比较实用。就是排版不太好,看着挤的慌。大概是内容太多,而纸张又想较少的原因?
法律专业的同事都用这本书作工作参考,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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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买的,她说内容还可以,是常识内容,深一步的还是要再买一本。就是包装不严实,物流很快,还是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