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内容和结构的组织,汇总国内外破产法名家的理论思想,特别是在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配套措施乃至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规程进行了有益的、合理的研究和探索。
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破产程序流程、破产清算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破产和解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和破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六个部分。
具有体例完整、逻辑严密、简明易懂、操作性强、注重防范执业风险等特色。
本书还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实践和对破产法理论的探索,提出了"破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概念,丰富了我国破产法及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理论认识,这对于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推动我国企业破产工作的依法进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许多制度措施仍需要细化和完善,希望从事破产实务工作的同志们能够不断地丰富和提高在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经验和理论水平,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制建设尽自己的力量。衷心地希望这本《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能够为在破产实务工作一线的同志们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指导,为我国企业破产工作的依法进行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及时章 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及时节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目标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的工作团队
第五节 破产管理人完善的工作制度
第六节 破产管理人完备的工作底稿
第二章 破产程序流程
及时节 三种破产程序的综合流程框图及解读
第二节 破产清算流程框图及解读
第三节 破产重整流程框图及解读
第四节 破产和解流程框图及解读
第五节 破产管理人指定更换流程框图及解读
第六节 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流程框图及解读
第三章 破产清算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及时节 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第二节 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
第三节 调查审查至及时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
第四节 及时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第五节 宣告破产后至破产分配前的工作
第六节 分配清偿至破产终结前的工作
第七节 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第四章 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及时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一般工作
第二节 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管理人的工作
第三节 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管理人的工作
第四节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的工作
第五节 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的工作
第五章 破产和解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及时节 破产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一般工作
第二节 裁定和解至和解程序终止阶段管理人的工作
第三节 和解程序终止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第四节 由和解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的特殊工作
第六章 破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
及时节 破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合理界定
第二节 特殊主体破产中破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附录2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附录3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附录4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5 较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附录6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7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附录8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人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附录9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附录10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附录11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附录12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附录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附录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搦褪休问题的函》
附录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附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附录18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附录19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附录20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阿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崔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附录21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附录2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草案)》
后记
及时章 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取的一项制度。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等。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是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的较大立法亮点。鉴于所管理事务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企业破产法》在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同时,又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及时节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的规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善良破产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英美法系比照信托法之规定,将破产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体细化为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大陆法系的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事务时,以诚实的方式、以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同时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是一个有相当知识和经验技能的人的注意义务。英美法系认为破产管理活动与信托关系的性质有着内在的契合性。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对于信托财产,受托人至少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即一个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受托人对他所接管的事务负有责任,其行为的首要目的是在受托事务中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着想,受益人因信任受托人而产生稳定的真诚的预期。债权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来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债务人财产,为作为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着想,债权人因信任破产管理人而产生对债务人财产分配的稳定的真诚的预期。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我们认为,这实际上设定了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中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同时,在具体章节中对破产管理人如何履行义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第69条特殊行为的及时报告义务、第73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移交义务、第84条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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