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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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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

  • 所属分类:图书 >考试>其他类考试>其他  
  • 作者:[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88686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
  • 印刷时间:2017-11-01
  • 版次:1
  • 开本:64开
  • 页数:592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读的民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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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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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及时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2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2月19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

2015年1月29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月29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

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

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8日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6月1日

附录一:民法总则的主要亮点

附录二:综合比较记忆图

1民事诉讼时效记忆图

2一般保障与连带责任保障

在线预览

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009年8月27日删除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1/3/2]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7条至第70条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6条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0条]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1条至第73条合同法第54条][12/3/3]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4条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5条、第76条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

第二节

第六十三条[权]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12/3/53]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8条、第79条合同法第396条、第414条、第424条]

第六十四条[的种类]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

委托人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权,法定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指定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权。[11/3/4]

第六十五条[委托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9、83条]

[对比记忆]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三、无权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

四、违法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人与有过错的转托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六、共同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

第六十六条[无权]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8条][10/3/5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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