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托夫·默勒斯在《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 容》中首先简明扼要地描绘 了德国基本法的前史与产生,然后以初次阅渎者的视 角介绍了 基本法的结构和一些重要表述,接着勾勒了基本法在 德国政治 和社会现实中的运行,讨论了基本法当前所面临 的挑战, 如公共安全与自由的冲突、德国法秩序的欧洲化和国 际化等。
每种文化都需要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是,好的解 决方案一 定需要想象力,与其他文化的比较会激发这种想象力 。以这种 间接的方式,《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或许会有 助于中国的讨论。
克里斯托夫·默勒斯编著的《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研究德国基本法的入门书籍,德国很多宪法老师的推荐读物,无论对于历史学家还是法律学者,本书都非常具有价值。它涵盖了德国基本法的发展进程,历史地位,基本规律,意义以及作为一个法律文本引发的可能讨论,探讨了德国基本法的长处、弱点以及它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语言流畅,易于阅读,是了解德国宪法学合适的小册子,也是我国宪法及法律史研究者可以参考借鉴的重要资料性文献。
1969年出生于德国波鸿,1995年获得芝加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04:获得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柏林洪堡大学公法与法哲学教授、柏林一勃兰登堡科学院院士、柏林一勃兰登堡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柏林高等研究院常任研究员。曾任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代表德国联邦政府、联邦议会两院参与宪法诉讼。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宪法、欧洲宪法、比较宪法、媒体规制、公法中民主理论、规范性理论等。代表性著作有《国家作为论证》、《权力分立——国家法比较和跨国法比较中的正当化和教义学》、《消失的利维坦——联邦共和国的国家理论》、《民主——苛求与保障》等。 1946年生,山东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2006年获得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国家理论,曾在《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数篇。
开始的思考:什么"是"基本法? 及时章 前史与产生 一、前史 二、初步决定 三、议会理事会 四、基本法的正当性 第二章 基本法作为文本 一、基本法的结构 二、阅读基本法的核心规范 三、基本法的文本修改 四、基本法的语言 第三章 基本法作为规范 一、宪法优位 二、基本法发展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三、基本法与政治 四、基本法映射的政治时代 1第四章 基本法作为文化 一、宪法爱国主义与宪法民俗 二、国家法学 三、基本法在国外 第五章 挑战 一、公共安全与政治极端主义 二、宗教 三、民主开放性 四、经济宪法一社会公正一私有化 五、欧洲与国际秩序 结语:基本法作为政治的替代? 延伸阅读文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节选) 他人的宪法(译后记)
第三,实践上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保持政府的稳定。在魏玛宪法中,联邦总统总是作为替代统治存在,以至于魏玛的帝国议会能够逃避政治责任。相反,联邦议院在制度上被强制为稳定的政府结构。它的实现首先是因为,联邦议院收回其信任只能针对总理,而不能针对内阁部长。政府的组织是内阁首脑的事务。更重要的是所谓"建设性不信任投票"。联邦议院不能只是破坏性地收回对联邦总理的信任,它必须"建设性地"选举一名新总理。联邦议院的解散也变得很困难:如果联邦议院不再信任总理,后者可以求助于联邦总统,联邦总统可以解散联邦议院。只有三个机关共同决定,议会才能被解散。所有这些机制应确保,德国联邦议院能够完成政府的组织并承担起政治责任。
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启发议会理事会的成员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则。基本法明确肯定了政党对议会制民主的积极作用(第55页以下)。经常有评论说,政党"及时次"进入德国宪法,好像在说这是一种迟到。实际上,民主宪法中提及政党在二战以后是很不寻常的事情。旧的民主宪法秩序(如法国或美国)具有不同的、对于政治秩序的运行至关重要的政党制度,但在宪法文本中却对此只字未提。1949年基本法中引入政党在德国历史的背景下很好理解,这也成为其他宪法的样本;同时,这也为对基本法而言典型的宪法理解提供了要素上的线索:政治过程的社会前提条件通过政党被吸收到宪法中,由此并不清楚它能否被宪法规定:政党制度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反,基本法的一些规定也提到了政党制度的国家化。在传统意义上,政党本该只涉及两个基本权利的保障:意见自由和平等条款。
即使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并不在于魏玛宪法的结构缺陷,在议会理事会看来,为基本法配备更好的民主自我防御的手段来对抗政治极端主义也是必要的。这里,在所谓授权法(Ermachtigungsgesetz)中发生的从魏玛到国家社会主义的转变具有特殊的意义。通过授权法,联邦议院放弃了它的立法权——这有利于政府。这种转变的合法性不明,对行政的授权也毫无限制,这种状况不应再重演。然而今天,我们通过法律史的研究可以了解到,魏玛共和国并不缺少保护自己的法律手段,毋宁是缺少利用该手段一般性地或常规地反对右翼和左翼的政治意志。议会理事会的看法与此不同,它试图以"防御性民主"的理念为基本法提供一种更为强大的免疫制度。尤其是,赋予联邦宪法法院一项权力:根据宪法机关的提议禁止与宪法为敌的政党。只有政党和教授这两项制度被基本法明确课予宪法上的义务。
魏玛共和国的学说最终意在建立起法律对国家权力强有力的、无例外的约束。这种约束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建立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宪法审查,确保无漏洞的法律保护,界定宪法修改的界限,表述详细的基本权利目录——所有的国家权力都要服从。所有这些成就在宪法上再次超越了德国的法治国传统,将保护基本法免遭魏玛宪法的厄运。
四、基本法的正当性
基本法是否具有民主正当性?如果考虑到它的产生,人们会有所怀疑。基本法的产生最终是一个反复协商并受到同盟国影响的过程。除了最开始通过州议一项学术工作。同时,还要感谢我在洪堡访学期间的德方导师、也是这本书的作者默勒斯教授。在德期间,默勒斯教授为我提供了优越的工作环境和研究资源,还不断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为了这本书的翻译授权,他与版权所有人贝克出版社多次交涉,耐心解答我在翻译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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