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映我国审判工作概貌,指导审判实践,促进法学研究,向海内外介绍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和执法水平;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1991年,高人民法院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决定共同编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逐年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选编部分案例分四卷出版,即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商事审判案例卷气行政审判案例卷。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案例、交通运榆审判案例数量较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商事卷或刑事卷等分卷。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该书从1992年6月编纂出版本以来,到目前为止已连续编纂出版了12年,并出版了英文版,向世界各国发行。该书初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从1996年起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从2003年起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出版。该书的编纂出版,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该书曾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全国很好法学著作一等奖名和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特等奖。
一、合同案例
1.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诉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效力)
2.青海新世纪幕墙窗业有限公司诉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工程技术专用章的效力)
3.北京市同兴昌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案(招投标文件的效力)
4.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诉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案(合同及结算单上手写加注条款的效力)
5.山东清华紫光凯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神州数码(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关于质量异议期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6.王小琴诉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等买卖合同案(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武汉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拍卖合同案(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8.王荣明诉芫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违约责任的认定、附属设施履行期限的确定)
9.王智诉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关联企业关系的认定及其责任的承担)
10.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民事诉讼中所产生的律师费承担)
11.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定)
12.北京中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广大制药厂等借款合同案(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逾期利息的处理)
13.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鞍山市工业燃料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保障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
14.丛淑敏诉临西县氮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外资企业全部资产出售后企业债务承担)
15.姚建平诉韩湧等借款合同案(瑕疵股权转让)
16.吴志定诉新昌县福灵羊毛衫厂等借款合同案(投资人连带责任)
17.徐淑芳诉上海谊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私自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
(三)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收取被上诉人增值税发票时,已根据被上诉人要求用现金支付货款105823.86元,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付款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铜棒购销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如何计算,原审判决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毫无根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辩称:增值税发票并非当然的付款凭证,上诉人收取增值税发票不能推定为已付款;上诉人认为已付款的主张与双方约定及以往的交易习惯不符;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利息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 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价款人民币105823.86元。理由如下:(1)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认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随即将现金给付完毕,但上诉人只有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其他已付款的证据相印证,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付款事实又不认可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属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已收到本案讼争货款。所以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从双方以往的多次交易情况看,上诉人一般都在被上诉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个月后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综上,上诉人认为货款巳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按何标准计算,按照法律规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上诉人上诉提出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利息如何计算的理由有理,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买卖的铜棒不属于特别定作的产品,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六) 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百五十九条、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龙海市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5823.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七) 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巳付款的凭证。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为了证明原告交货后,被告已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事实,往往将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其巳经付款,尤其是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甚至是被告能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仅有增值税发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