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等定义、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爱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
及时部分释义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基本立场]
第三条[恐怖主义等定义]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方针及反极端主义]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原则]
第六条[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权及禁止歧视]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第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报告义务]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行政认定和公告的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认定的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资产的冻结]
第十五条[对行政认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六条[司法认定程序]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网络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网络管控]
第二十条[物流运营单位的安全查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服务的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物品的管控]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物品流失及非法活动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反洗钱部门对涉恐融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等部门对涉恐融资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涉恐融资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及建设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对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的帮教和刑罚执行]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确定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对重点目标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及重点目标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对重点目标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边)境建设及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管控]
第四十条[对出入境涉恐人员、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及情报信息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十四条[情报信息基层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技术侦察措施]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提供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情报信息研判等处理及预警]
第四十八条[保密义务]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第五十条[盘问、检查、传唤、询问等调查措施]
第五十一条[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约束措施]
第五十四条[刑事立案侦查的衔接规定]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第五十六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指挥体制]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处置机制]
第五十八条[恐怖事件现场处置]
第五十九条[境外机构、人员、设施遭受恐怖袭击的应对处置]
第六十条[优先保护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六十二条[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信息及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四条[生活、生产的恢复]
第六十五条[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条[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第六十七条[对恐怖事件的分析总结评估]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开展国际合作的依据和原则]
第六十九条[开展国际合作的主体和合作内容]
第七十条[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条[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二条[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
第七十五条[伤残、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七十八条[征用财产及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对恐怖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参与有关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对窝藏、包庇和拒绝提供证据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履行冻结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不履行电信、互联网技术支持、协助和管控职责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制度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客户身份查验制度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对违反重点目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阻碍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资格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与恐怖主义无关的物品、资金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救济渠道]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生效日期及相关决定的废止]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5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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