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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四卷)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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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四卷)

*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4卷)》精选了*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各类民商事案件,由承办法官对其加以解析,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将其中*为精髓的*...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院/检察院  
  • 作者:[杜万华] 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0915710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9
  • 印刷时间:2016-09-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4卷)》精选了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各类民商事案件,由承办法官对其加以解析,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将其中为精髓的高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观点呈现出来,供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进行参考。

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4卷)》是对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进行解析系统、的平台,不仅能够为广大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同时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和律师实务提供较为、系统、有价值的素材和研究思路。

目录

一、物权

二、债权与合同

三、房地产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建设工程施工

四、公司与企业

五、金融与保险

六、诉讼程序

(一)诉讼管辖

(二)受理和审理

(三)诉讼证据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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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4卷)》:

(一)“作废”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及时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上条文分别对合同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等不同的合同法制度作了规定。对于本案协议关于“首期款未按期支付的本协议作废”这一约定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该约定是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无需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合同自动解除;也有观点认为,该约定是有关单方解除权的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后,即可解除合同;还有观点认为,该约定属生效条件,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未生效。尽管存在以上不同认识,但就法律效果而言,以上三种制度均可成为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依据,在最终结果上不影响案件处理。因此,尽管各方对“作废”条款的性质有不同意见,但较高人民法院判决并未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法律定性。

本案及时个焦点的实质争议在于当事人是否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可“作废”协议的具体条件,即首期款金额或首期款付款期限。从缪明梯一方在明知陈维亚当日只能支付80万元,仍然签订协议的情况看,双方要么将协议原来约定的首期款100万元金额变更为80万元,要么将首期款的付款期限从签字当日变更为签字日至2004年1月31日前的某一时间,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剩下的20万元的具体履行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就前一种情况而言,陈维亚签字日支付80万元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导致协议“作废”;就后一种情况而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缪明梯、缪明广于2003年12月28日向陈维亚催收20万,次日即向陈维亚发函解除协议,并未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有违上述合同法规定,也无权据此解除协议。假设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对“作废”协议的条件,即首期款的金额或支付期限作出变更,那么就会得出双方签订的是一份签字当日即作废的协议这一不合逻辑的结论。因此,较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首期款的金额或支付期限。

(二)关于再审程序中案外人利益保护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生效裁判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案外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此处案外人往往相对一、二审诉讼当事人而言,其利益一般在一审诉讼前就已存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属被动产生。本案案外人宋祖锋的情况与上述案外人不同,体现了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常德中院对陈维亚和缪明梯、缪明广之间纠纷的裁判,无论结果如何,均与宋祖锋没有任何关系。在湖南高院及时次再审改判,宋祖锋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门面房,继而将该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后,案件诉讼才与宋祖锋产生了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宋祖锋的利益是在原诉讼结束后才产生的。正是基于该情形,宋祖锋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案外人,也不属于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此后的诉讼程序既不能将宋祖锋列为再审当事人,也无法以此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尽管如此,较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仍然不得不面对涉案协议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登记在案外人宋祖锋名下的事实,需要对宋祖锋和陈维亚的各自利益作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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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zhzzb**的评论:

本书很不错,推荐

2017-11-25 22:04:38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帮同事买的,同事很高兴满意......

2017-09-08 1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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