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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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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首次独家公布,国内外矿业权交易法律规则依据细化配套解读适用,市面上**一本矿业权交易合同适用精品指导用书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文书  
  • 作者:[魏铁军] 等编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60026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4
  • 印刷时间:2015-04-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由于当前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矿业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广泛,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日趋活跃,我国矿业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将不断涌现。

为配合《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施,细化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指导矿业权交易各方主体更好理解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本编写组编写了《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通过对矿业权交易六类法律文书的起草示范,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与适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首次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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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首次独家公布

国内外矿业权交易法律规则依据细化配套解读适用

市面上一本矿业权交易合同适用精品指导用书

作者简介

魏铁军 博士,研究员,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国家行政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兼职教授,加拿大女王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矿业法与国土资源管理。主持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著作、译著多部,50余篇。

邹谢华 湖北荆州人,博士,研究员。现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科技外事处处长,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著作10余部。

目录

及时部分 国内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及时章 矿业权交易委托文书示范文本

矿业权转让交易委托合同

矿业权交易组织委托合同

矿业权出让交易委托书

第二章 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采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探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采矿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探矿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 中止、终止、恢复转让矿业权书面意见

1.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中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一)

2.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中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二)

3.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终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一)

4.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终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二)

5.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一)

6.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二)

第六章 鉴证书示范文本

示例一:XX省(市)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示例二:XX省(市)探矿权转让鉴证书

第二部分 国际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

及时章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

1.0 定义和释义

第二章 土地权益

2.0 矿区开发

第三章财务

3.0 年度租金

4.0 特许权使用费

5.0 关税

6.0 保险

7.0 税收

8.0 融资

9.0 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10.0 相互义务

第五章 东道国权利

11.0 东道国对协议项目的准人权

12.0 账簿、记录和信息的稽查、独立审计

第六章 东道国义务

13.0 东道国保障和义务

14.0 项目的公平和经济营运

15.0 许可证

16.0 外籍雇员

17.0 基础设施

18.0 东道国有关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的义务

第七章 矿业公司权利

19.0 矿业公司权利

第八章 矿业公司义务

20.0 发展义务

21.0 使用当地材料和服务

22.0 当地社区发展

23.0 社区健康

24.0 雇用和培训当地居民

25.O 劳动标准

26.O 矿场关闭/关闭后义务

27.0 东道国公民的权利

第九章 其他条款及规定

28.0 承包商及分包商义务

29.0 让渡

30.0 信息提供

31.0 不可抗力及因市场环境中止运作

32.0 协作、争议解决和仲裁

33.0 交还和终止

34.0 通知

35.0 适用法律

36.0 定期审查

37.0 辅助条款

38.0 诚信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评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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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国土资源报》公告。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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