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手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编选)》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体系为框架,结合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每一个民事案件案由配以处理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主要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中涉及的准用性规范均以脚注方式列明准用条文的内容(该案由项下规范中已包含的除外),使读者能够、快捷地找到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与裁判依据。
为帮助广大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确定具体民事纠纷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帮助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行使诉权,我们编选了这本《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手册》。本书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体系为框架,结合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每一个民事案件案由配以处理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主要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中涉及的准用性规范均以脚注方式列明准用条文的内容(该案由项下规范中已包含的除外),使读者能够、快捷地找到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与裁判依据。另外,我们在编选过程中还特别注明了案由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及时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8.抚养纠纷
19.扶养纠纷
20.赡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90.保障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 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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