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3年审结的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反映了2013年中国刑事审判的全貌。
导语_点评_推荐词
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一所著名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法学院设有43个研究中心(所),拥有“985工程”国家重点创新基地和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有国家“211工程”重点项目“中国法制信息港”和综合性的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
国家法官学院是较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性单位,成立于1997年,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刑法总则案例
1.赵彤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3)
2.胡义萍非法经营案(推定的明知)(7)
3.郝东军过失致人死亡案(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11)
4.谭华海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正当防卫)(15)
5.王胜杰等绑架案(犯罪预备)(19)
6.张江林强奸案(犯罪未遂)(22)
7.叶文二等诈骗案(既遂与未遂的认定)(27)
8.刘秋豪等非法拘禁、抢劫案(共同犯罪)(31)
9.吕其峰等诈骗案(承继共犯)(36)
10.浦北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受贿、贪污、受贿案(单位犯罪)(43)
11.曹伟林盗窃案(累犯)(53)
12.冯术林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自首)(57)
13.刘子明等故意伤害案(立功)(62)
14.张水林盗窃案(坦白)(71)
15.顾长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妨害公务案(数罪并罚)(75)
16.姚某贩卖案(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78)
刑法分则案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87)
17.董振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87)
18.卢建芬失火案(90)
19.曹支明等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94)
20.马四新交通肇事案(99)
21.张纪伟等危险驾驶案(105)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
22.徐亚东虚报注册资本案(110)
23.苑维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3)
24.云南荷尔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8)
25.费晓新侵犯商业秘密案(126)
26.夏春翠等串通投标案(136)
27.陆峰合同诈骗案(142)
28.龚建合同诈骗案(147)
29.王伯雄等非法经营案(152)
30.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160)
31.林镇荣等强迫交易案(165)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6)
32.王云故意杀人案(176)
33.王胜海故意杀人案(179)
34.马木海买七等故意杀人案(184)
35.钱某等故意伤害案(189)
36.王建秋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193)
37.卓亮等故意伤害、抢劫案(202)
38.张伟过失致人死亡案(206)
39.及斌强奸案(212)
40.黄永某等强奸案(218)
41.邱超华猥亵儿童案(223)
42.黄结成等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229)
43.韦昌汉拐卖妇女、韦元恒收买被拐买的妇女案(234)
四、侵犯财产罪(238)
44.吾拉依木?艾麦提抢劫案(238)
45.陈辉盗窃案(241)
46.江玉香盗窃案(248)
47.章立春等盗窃案(251)
48.弓大雄等盗窃案(261)
49.唐某等盗窃案(266)
50.梁达等诈骗案(270)
51.杨某某等抢夺案(278)
52.张小清职务侵占案(286)
53.韩俊明等职务侵占、盗窃案(289)
54.张丙友挪用资金案(299)
55.许水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03)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08)
56.唐平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308)
57.胡祥祥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313)
58.杨应涛寻衅滋事案(319)
59.陈满生寻衅滋事案(323)
60.廖光敏赌博案(329)
61.尹红丽被控窝藏宣告无罪案(335)
62.陈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339)
63.卢云娟等非法行医案(344)
64.耿志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48)
65.杜沙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353)
66.黄伯诚协助组织案(358)
六、贪污贿赂罪(364)
67.彭建华贪污案(364)
68.祝贵财等贪污案(368)
69.陈子冬受贿案(378)
70.杨美琴挪用公款案(383)
71.李晓文受贿案(387)
1.赵彤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561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冬梅;检察员:刘变叶。
被告人:赵彤,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2013年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戴军,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正峰;人民陪审员:崔雨春、段朝晖。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赵彤驾驶鲁UT9837号出租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与鞍山二路路口时,与李××驾驶的鲁BD6F89号比亚迪车发生刮蹭,后赵彤尾随该车至青岛市鞍山二路与南宁路路口附近,比亚迪车上的李××、葛××手持器械和杨晓童下车,向赵彤驾驶的出租车走来,李××持棒球棒将出租车左侧后车窗玻璃砸碎,葛××持铁锨将出租车右侧后车窗及前挡风玻璃砸碎。被告人赵彤为躲避李××、葛××等人的伤害,向左打车辆方向盘,在加速驾驶车辆离开时将车前方的杨晓童撞到致伤,杨晓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赵彤拨打报警电话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彤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彤系自首。
2.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彤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在受到他人侵害时,为避免受到更大伤害而在驾车逃离过程中造成杨晓童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赵彤系初犯;被告人赵彤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赵彤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赵彤驾驶鲁UT9837号出租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与鞍山二路路口时,与李××驾驶的鲁BD6F89号比亚迪车发生刮蹭,李××在未停车的情况下驾车离开。赵彤尾随李××车辆至青岛市鞍山二路与南宁路路口附近时,比亚迪车上的李××、葛××手持器械和杨晓童下车,向赵彤驾驶的出租车走来,李××持棒球棒将出租车左侧后车窗玻璃砸碎,葛××持铁锨将出租车右侧后车窗及前挡风玻璃砸碎。被告人赵彤为躲避李××、葛××等人的伤害,欲驾驶车辆冲散该三人离开。在被告人赵彤驾车离开时将车前方的杨晓童撞倒,并从杨晓童身上碾过,杨晓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赵彤拨打报警电话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彤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晓童亲属人民币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检验、鉴定报告;
5.公安局及急救中心情况说明;
6.事发现场照片;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9.刑事谅解书证实;
10.户籍证明。
(四)判案理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彤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赵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彤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赵彤在明知驾车冲向他人可能会将人撞死的情况下,仍对该结果持放任态度并驾车冲向他人,致杨晓童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赵彤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赵彤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其提出被告人赵彤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及时款,作出如下判决:
赵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解说
1.关于本案的定罪
本案公诉机关以犯罪人赵彤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犯罪人赵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犯罪人赵彤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没有异议,认为犯罪人赵彤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合议庭认为,犯罪人赵彤作为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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