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解读为主线,以修改后的新条款为立足点,通过事故案例的简明分析,重点对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在"依法治安"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本书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入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
本书既可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的编著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的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为契机,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和核心理念,也大胆提出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浅显认识,以期能对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入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崔峰,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副教授,2004年至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教育部骨干教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德国IHK培训教师,化工检修钳工技师,仪表及自动化专业级考评员,全国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陕西省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修改过程001
一、立法经过/002
二、立法背景/003
三、修改过程/005第二部分新法解读008
章总则/009
条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009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009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009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01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012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013
第七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规定/013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规定/013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014
第十条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015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宣传应尽的义务/016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的规定/016
第十三条有关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的规定/016
第十四条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016
第十五条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先进技术的鼓励和支持的规定/017
第十六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奖励规定/017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018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018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018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监督考核/019
第二十条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019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020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020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保障/021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应要求/021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022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教育和培训/023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024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基本原则/025
第二十九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025
第三十条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的规定/026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的要求/026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026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管理规定/027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027
第三十五条硬件设施的淘汰制度/029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030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030
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031
第三十九条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032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033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033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033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与报告的规定/034
第四十四条配备劳动用品和进行安全培训经费的规定/035
第四十五条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的规定/035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035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职责/036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的规定/036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037
第四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037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037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权/038
第五十二条遇险停撤权/038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039
第五十四条遵章守纪的义务/040
第五十五条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040
第五十六条报告的义务/041
第五十七条工会的监督职责/042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042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043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043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044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禁止性规范/045
第六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046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检查义务/047
第六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048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049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的配合要求/049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的规定/050
第六十八条行政监察/051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和责任的规定/051
第七十条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052
第七十一条举报的权利/053
第七十二条举报的义务/053
第七十三条举报的奖励/053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054
第七十五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054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056
第七十六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056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057
第七十八条应急预案与演练/057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应急救援组织与设备的规定/058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规定/059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规定/059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的原则性规定/060
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061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062
第八十五条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064
第八十六条事故信息的统计和公布/064
第六章法律责任/065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065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066
第八十九条相关安全机构的法律责任/066
第九十条保障安全的资金投入不到位的法律责任/067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067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罚款/068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068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1)/068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2)/069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3)/070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070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4)/071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071
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071
百零一条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072
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法律责任/072
百零三条订立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073
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073
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073
百零六条主要负责人未尽职履责的法律责任/074
百零七条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迟报的法律责任/074
百零八条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处理规定/074
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罚款/075
百一十条相关行政处罚/075
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075
第七章附则/077
百一十二条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077
百一十三条事故等级划分与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077
百一十四条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077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078
附录115
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116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9
参考文献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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