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学术研究,离不开契约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献史料。传统民间社会,田宅、奴婢、畜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买卖,都需要以契约的方式来相互约定促成交易。刘高勇所的《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以清代的买卖契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制史的视角出发,将其置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的分析。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十一章。导论和前两章梳理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源流,以及国家法下契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章至第七章关于田宅买卖契约的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该书的重点,细致分析了田宅买卖启动前的相关程序、契约的格式与内容、契约订立后出现的纠纷,并就"一田两主""典"的性质进行了一些新的解释。第八、九、十章分别就奴婢、畜产及其他财产的买卖契约和行为进行了阐释。
刘高勇,1975年生,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广东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事法律史、民法学。已在《比较法研究》《云南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理论月刊》《湖北社会科学》《西部法学评论》《亚洲研究》(韩国)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项,参与国家及省部级项目五项。
导论
章 清代买卖契约概述
节 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
第二节 清代买卖契约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清代买卖契约的主要类型
第二章 清代田宅买卖契约的国家规制
节 国家法对买卖契约主客体的法律限制
第二节 对买卖契约的书面规范
第三节 契税制度对买卖契约的影响
第四节 税粮过割与买卖契约的法律规范
第五节 官牙:国家对民间买卖契约干预的途径
第三章 田宅买卖的启动
节 田宅买卖契约订立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 "草约"与田宅买卖契约的发起
第三节 田宅买卖中的先买权
第四节 契约订立中的第三方群体:功能及其意义
第四章 订立的田宅买卖契约:格式与内容
节 形式变异与内容自治
第二节 并不清晰的"四至":"形式主义"及其功能
第三节 契约内容的片面性:功能要求下的"合谋"
第四节 "无重复典挂"的含义:兼论存在权利负担的买卖契约
第五章 契约订立之后:不易完成的交易
节 标的的交付与契约的效力确定
第二节 "画字银":看似不合理的"理性"存在
第三节 契税:影响民间立契方式的重要因素
第四节 税粮过割程序对民间买卖契约的影响
第五节 难了的"纠缠":田宅买卖后的找价和回赎
第六章 "另类"的交易:"一田两主"下的"田皮"买卖契约
节 "一田两主"的内涵
第二节 官方对"田皮"的立场与清代"田皮"的流行
第三节 "田皮"买卖契约的特点
第七章 清代田宅"活卖"契约的性质:与典的比较
节 典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典非活卖":差异性分析
第八章 清代奴婢和子女买卖契约
节 奴婢买卖契约的源流概述
第二节 奴婢买卖契约概念的"定型化"
第三节 奴婢买卖契约的形式特点:重在担保
第四节 "凸显"的母亲:以子女为标的的买卖契约的主体特点
第九章 清代的畜产买卖契约
节 国家成文法对蓄产买卖契约的形式要求
第二节 民间畜产买卖契约的程序和一般内容
第十章 清代的其他财产买卖契约
节 国家法对买卖标的的种类限制
第二节 民间的契约实践
第十一章 余论:变化尚未真正发生——清末修律背景下的买卖契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学术研究,离不开契约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献史料。传统民间社会,田宅、奴婢、畜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买卖,都需要以契约的方式来相互约定促成交易。该书以清代的买卖契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制史的视角出发,将其置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全面的分析。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十一章。导论和前两章梳理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源流,以及国家法下契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章至第七章关于田宅买卖契约的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该书的重点,细致分析了田宅买卖启动前的相关程序、契约的格式与内容、契约…
相当可以,当然还有空间
《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治角度的解读》,自有特点,值得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