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之一,体系上分设三编,共十五章。及时编为"税法基本原理",对税法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税法要素、国家税权、纳税人权利以及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的阐述,为独著研习税法提供基础理论的支撑。第二编为"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将我国现行有效的18个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与土地税五个类别,按照税法要素的体系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第三编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介绍我国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制度等基本内容。
本教材在内容上强调性,以国内通说为写作依据,力求观点鲜明;在体系上强调性,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税制结构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体系清晰完整;在写作风格上注重可读性、趣味性与启发性,设置了"税法适用"、"学术前沿"、"延展阅读"、"深度阅读"、"问题与思考"等知识栏目,提供了大量的助读材料和阅读索引,帮助读者在生动鲜活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实例中理解和掌握税法学的基本原理与制度规则。
徐孟洲,湖南益阳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曾担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国家审计署法律顾问、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和教育部"财政转移付立法问题研究"等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国税收执法基本问题》、《税法原理》、《税法学》等专著和教材,参与我国《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湖南平江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预算法研究室主任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政府间财政关系之法治化研究——以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为重点"、"破产法视野中的财税问题研究"和司法部"预算法修改与预算国家的构建研究"等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学解析》等著作数部,参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目录
及时编 税法基本原理
及时章 税与税法
及时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税法的价值和理念
第四节 税法的地位
第五节 税法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章 税法要素和税法渊源体系
及时节 税法要素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 税法行为规范
第三节 税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税法渊源
第五节 税法体系
第三章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及时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二节 税权的概念和基本权能
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
第四节 纳税人权利
第四章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及时节 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和历史沿革
第二节 外国现代税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编 税收实体法制度
第五章 增值税法制度
及时节 增值税法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
第五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增值税的优惠和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第八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第六章 消费税法制度
及时节 消费税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第七章 营业税法制度
及时节 营业税法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第四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营业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营业税法规定的税收征管
第八章 关税法律制度
及时节 关税法制度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关税制度
第三节 船舶吨税制度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及时节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制度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扣减和纳税申报制度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及时节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和间接税。关于何为消费税,有多种理解。在经济学理论上,有一种广义的理解:认为以消费作为税基的税种统称为消费税,以此与以收入作为税基的所得税进行比较。消费税既可以是对个人或家庭的消费支出额课征(即消费支出税),也可以是对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课征(即销售税或周转税)。在实践中,日本已经明确把以商品和服务交易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正式命名为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实际上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增值税,如多环节课征,后一个环节可以扣除前一个环节已纳税款等,其最终计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因此,日本将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税称为消费税,也并非没有道理。但是这种意义上的消费税范围非常广,几乎包含了通常所理解的商品税,而这也反映出消费税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参见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16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目前,世界上无论是实行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还是实行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都普遍开征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目的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借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方向,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在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仅次于增值税。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同属于对流转额课征的间接税,但消费税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选择性消费税和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同,税目一般是针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选择征收的,其税率也是针对不同的应税商品设计的。从理论上说,消费税通过选择性征税,可以选择高收入者消费更多的奢侈品征税,并实行差别税率,使其体现累进的特点,有助于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各国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一般出于限制消费、节约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考虑,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因此,多数国家消费税的共同之处就是把非必需品、奢侈品、嗜好品、品质消费品等列入征收范围,即使已经确定的征税项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有增有减。在我国,消费税的课税对象目前主要是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限制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和一些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
2征税环节的相对单一性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多环节缴纳不同,即不是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多次征收,而只是选择在生产或零售等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实行一次课税制。出于节省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防止税源流失的考虑,各国对多数产品一般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这有利于实行税源控制,提高征税效率。我国也是如此。
3税率设计的灵活性、差别性消费税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不同的税率,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消费税的税率既有比例税率,又有定额税率。实践中,一般对价格差异较大,且便于按价格核算的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征收;对价格差异较小,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不进行任何扣除,同时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因而计税、管理简便、易于操作。
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实行价内税还是价外税,消费品中所含消费税税款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消费税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消费税具有两大作用:一是调节作用,通过征税对象和税目的不同选择、税率高低的设计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可以起到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税收公平的作用。二是财政作用,通过选择税源集中、收入比较稳定的品质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以及设计较高的税率等,可以为政府筹措稳定、可观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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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教材内容通俗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