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谭静编著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法律文 本体系及核心条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训系 列教程)》告诉我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首先形 成了投融资机制的创新,可以将大量非政府的民间资 金、社会资本引入公共工程与服务领域,但其实它又 决不仅于投融资模式层面的创新,它还以风险共 担、利益共享、绩效升级方面的鲜明性质形成了管理 模式的创新,并天然对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法治化制 度建设,具有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层面的重要意 义。所以,应当恰如其分地和地理解与评价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这一制度供给的伟大创新:它是从投 融资模式,到管理模式,再到治理模式贯通的新型制 度供给,特别是对于在新历史起点上面对建成小 康和现代化的“中国梦”目标,力行深化改革和 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 有不容忽视的重大现实意义。
女,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2004年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2006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006年8月至今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工作。2009年至2012年7月在院内在职攻读财务管理方向博士学位(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有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主持或参与重大课题研究50多项。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中国财政》《经济研究参考》《中国财经信息资料》等期刊30多篇。
1 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法治建设历程 1.1 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沿革 1.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的法律政策框架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法律主体 2.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主体 2.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的社会资本方 2.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的融资方 2.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2.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专业运营商 2.6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的原材料供应商 2.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产品或服务购买方 2.8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保险公司 2.9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其他参与方 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法律文本体系 3.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内在逻辑关系 3.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3.3 股东协议 3.4 履约合同 3.5 融资合同 3.6 保险合同 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4.1 引言、定义和解释 4.2 项目的范围、期限和前提条件 4.3 项目融资 4.4 项目用地 4.5 项目的建设 4.6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4.7 股权变更限制 4.8 付费机制 4.9 履约担保 4.10 政府保障 4.11 保险 4.12 守法义务、法律变更与不可抗力 4.13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4.14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4.15 项目的移交 4.16 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4.17 合同附件 5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 5.1 政府付费 5.2 使用者付费 5.3 可行性缺口补助 6 不同行业下的特定条款 6.1 公共交通项目 6.2 公用设施项目 6.3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