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海事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除高速船外,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营运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应用
1.2定义
1.3检验申请
1.4一般要求
1.5技术问题处理原则
1.6船舶修理
1.7等效与免除
第2章检验与证书
第3章船体及其设备
3.1一般规定
3.2初次检验
3.3年度检验
3.4中间检验
3.5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
3.6换证检验
3.7船体强度衡准
3.8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
3.9附加检验
附件1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
检验要求
第4章船舶载重线与稳性
4.1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
4.2初次检验
第5章锅炉检验
5.1一般要求
5.2内部检验
5.3锅炉的附件检验
5.4锅炉的液压试验
5.5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
5.6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5.7锅炉的附加检验
5.8展期检验
第6章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6.1一般要求
6.2初次检验
6.3年度检验
6.4中间检验
6.5换证检验
6.6附加检验
6.7系泊和航行试验
第7章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
7.1一般要求
7.2电气设备检验
7.3自动化系统检验
第8章货物冷藏装置
8.1一般规定
8.2初次检验
8.3年度检验
8.4换证检验
8.5附加检验
8.6冷藏装置试验
第9章船舶安全设备
9.1一般规定
9.2消防防火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和试验
9.3救生设备
9.4航行设备
9.5信号设备
9.6无线电设备
第10章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10.1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10.2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10.3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10.4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10.5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第11章起重设备检验
11.1年度检验
11.2换证检验(4年度检验
11.3附加检验和试验
11.4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附录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附录2关于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
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