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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专注于司法考试培训20年,获得北京教育系统 4A评级(只有成立10年以上、0投诉的学校才能得此评级)。在全国拥有34所直营学校 61所加盟学校,覆盖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品牌。
微课索引 / 1
专题一 国际公法导论 / 3
专题二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 10
及时节 国际法主体 / 11
第二节 国际责任 / 19
专题三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 24
及时节 领 土 / 25
第二节 海洋法 / 30
第三节 空间法 / 40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 43
专题四 国际法上的个人 / 47
及时节 国 籍 / 48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50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 56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 60
专题五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 63
及时节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 64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65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 72
专题六 条约法 / 76
及时节 条约法概述 / 77
第二节 条约的效力 / 81
第三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 83
专题七 国际争端解决 / 88
专题八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97
及时节 概 述 / 98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
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 100
第三节 战争犯罪 / 102
专题九 国际经济法导论 / 106
专题十 国际货物买卖 / 109
及时节 国际贸易术语 / 110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116
专题十一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 128
及时节 国际货物运输 / 129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141
专题十二 国际贸易支付 / 148
及时节 汇付与托收 / 149
第二节 信用证 / 152
专题十三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160
及时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 161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 162
专题十四 世界贸易组织 / 170
及时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述 / 171
第二节 WTO主要法律制度 / 174
专题十五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 181
及时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182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 189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 193
第四节 国际税法 / 196
专题十六 国际私法总论 / 200
及时节 国际私法概述 / 201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主体 / 202
专题十七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 206
及时节 法律冲突 / 206
第二节 冲突规范 / 208
第三节 准据法 / 210
专题十八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 213
专题十九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221
专题二十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 238
及时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 239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 239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 245
专题二十一
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司法协助 / 251
及时节 国际司法协助 / 252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 260
第二节 国际责任
一、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
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所谓可归因于国家,即指该行为可以视为国家行为。以下几类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这里“国家机关”,从类别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从级别上看,既包括中央机关,也包括地方机关。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一国外交代表在外国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注意:该行为被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例:甲国将其某机械化工兵营交与乙国支配。在乙国指挥下,该工兵营在丙国某山谷地带大量布雷,导致丙国平民伤亡。对该工兵营的行为应由哪国承担责任?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或授权人员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例:科特曾是甲国驻乙国外交官,其任职期间多次通过个人渠道将甲国某先进武器卖给乙国反政府武装,后被乙国侦查机关发现。乙国政府就此向甲国提出强烈抗议,并要求甲国政府承担因此导致的一系列后果。甲国政府则声明,科特的行为属于越权,并非受到本国政府的指示,并且科特已被甲国召回,将在甲国受到审判,因此甲国并不承担相关责任。甲国是否可以免责?
6. 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注意:该行为应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领土内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当叛乱或革命起义导致形成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时,其行为应视为该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当叛乱或革命起义导致在原国家一部分领土上组成一个新国家时,其行为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因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国家行为,关键看是否形成新政府或组成新国家。
例:甲国内部发生叛乱,叛乱组织在叛乱期间大量掠夺外国侨民财产。(1)甲国政府是否应对此承担国家责任?(2)后来,叛乱组织夺取甲国政权,成立了新的“半岛共和国”,则“半岛共和国”是否应对掠夺侨民财产的行为负责?
实战贴士
原则上,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外国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有特殊说明。
二)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这里的国际义务包括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其他国际法渊源所应承担的义务。该义务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义务。具体分为两种情形:(1)国家违背一般国际义务,被称为国际不法行为;(2)国家违背对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被称为国际罪行。
三)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免责情形
1. 受害国同意。注意:受害国同意可以免除加害国行为的不法性,前提是加害国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强行法。如果加害国的行为本身已违反国际强行法,即使其事先得到受害国同意,加害国也不能免责。
实战贴士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经与该义务直接相关的对方国家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则在被同意的范围内,该行为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就被排除了不法性。如,外国军舰通常不得随便驶入一国内水,但经沿岸国明示同意,外国军舰进入一国内水就不视为对其领土主权的侵犯。但是,这里的“受害国同意”必须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所确立的义务,任何国家不得以所谓已获得有关国家同意为由而从事与整个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法律原则背道而驰的行为。如,某国借“同意”之名,对别国行侵略之实,已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其行为的不法性不能免除。
2.对抗与自卫。一国针对他国的不法行为而采取对抗或自卫行动,如果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要求,则该行为不法性可被排除。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具体情况有如下几点:(1)情况紧急别无他法;(2)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3)不得违背国际强行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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