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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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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

律师传统上对自己的规制享有很大程度的控制。尽管在澳大利亚、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地域,新自由主义国家在规制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律师的自我规制通常被“共同规制”所取代。但是在加拿大...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国际法>国际法学  
  • 作者:[王进喜]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85654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6
  • 印刷时间:2017-06-01
  • 版次:1
  • 开本: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在加拿大普通法地区,律师的自我规制生机勃勃。在加拿大的10个省和3个领地,都有一个律师协会。这些组织由律师领导,由律师选择,对其各自省份和领地的法律服务规制,行使极其完整的控制权。这些律师协会是由省立法确立的。这些法律赋予律师协会以充分的权力和裁量权,并且通常根据律师协会本身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法官、立法者和政府官员,在加拿大法律服务规制中的作用相当小。因此,加拿大的律师管理体制是很独特的,即使是与其接壤的美国相比,也有着鲜明的特色。为此,本书译介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为当前我国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经验介绍。因此,本书对于加强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对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为中英对照。

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修学者(2002—2003),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10—2011)。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职业行为法(法律职业道德);证据法。主要著作有:《法律职业行为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法律伦理的50堂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导论》(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践行正义——一种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理论》(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证据科学读本:美国“Daubert”三部曲》(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

目录

法律职业法 003

定义 003

适用 011

第1节 组织 013

第1目 律师协会 013

成立 013

律师协会的目标和职责 013

主管委员 015

任命的主管委员 017

会议 017

选举 019

职员和雇员 019

第2目 委员会 021

律师协会委员会 021

执行委员会 021

第3目 规则和决议 023

律师协会规则 023

需要得到会员批准的规则 025

全体会议的决议贯彻 027

第2节 会员和从事法律执业活动的权力 029

第1目 法律执业活动 029

会员 029

从事法律执业活动的权力 031

跨省执业 033

外国法执业者 037

与非本地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联合 037

第2目 准入和恢复执业 039

申请注册、认许和准入或者恢复执业 039

见习生 041

准入、恢复执业和恢复资格 041

禁止退会 043

资质听证 043

第3目 规费和摊款 045

年度规费和执业证书 045

规费和摊款 049

未能支付规费或者罚金 051

第3节 保护公众 053

公众投诉 053

在调查期间停止执业 055

医学检查 059

向首席法官发出书面通知 059

执业标准 061

教育 067

专业化和限定执业领域 067

保险 069

废止 075

经济责任 075

信托账户 077

无人领取的信托资金 079

对被停止执业和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的限制 083

第4节 惩戒 085

惩戒规则 085

搜查和扣押 087

调查或者扣押的个人记录 091

惩戒听证 091

停止执业 099

废止 101

第5节 听证和上诉 103

专责小组 103

未能出席 103

获得律师帮助权 105

证人 105

行政裁判庭法》的适用 109

废止 111

律师协会请求证据 111

成本 117

记录审查 119

上诉 121

第6节 保管 125

定义 125

指定保管人 127

如果律师协会被指定为保管人 133

保管人的权力 133

律师协会近用财产 135

保管人保管的财产 137

向法院提出申请 139

保管规则 141

责任和成本 141

第7节 法律基金会 143

定义 143

不列颠哥伦比亚法律基金会 143

理事 143

章程 147

基金使用 149

信托账户的利息 151

信托基金的安全和投资 155

第8节 律师费 163

定义和解释 163

法律服务协议 165

风险费协议 165

对风险费协议的限制 169

对协议的检查 171

律师的账单 173

律师的账单的审查 175

司法常务官在审查时考虑的事项 179

对律师的账单进行审查的成本 183

司法常务官可以命令的救济措施 183

退还多付费用 187

上诉 187

司法常务官的证明 187

命令提交账单或者财产 189

更换律师 191

律师从追回的财产中取得成本的权利 191

第9节 公司 195

定义 195

法律公司的受权和被禁止活动 195

法律公司许可证 197

法律公司规则 201

有限责任合伙 205

律师的责任 205

第10节 一般规定 209

执行 209

针对诉讼的保护 211

受特免权保护的某些事项 211

不得披露受特免权保护的信息和秘密信息 215

废止 219

送达 221

律师协会保险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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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组织

第1目 律师协会

成立

2 (1)不列颠哥伦比亚律师协会继续存在。

2)就本法目的而言,律师协会有自然人的全部权能。

律师协会的目标和职责

3 律师协会的目标和职责是,通过下列活动,维持和保护司法中的公共利益:

a)维护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

b)确保律师的独立性、适正性、尊严和称职性,

c)就律师与认许和准入的申请人的教育、职业责任和称职性建立标准和计划,

d)规制法律执业活动,以及

e)支持和帮助律师、见习生和为履行其在法律执业活动中的职责而被允许在不列颠哥伦比亚从事法律执业活动的其他司法辖区的律师。

主管委员

4 (1)下列人员是主管委员:

a)检察长;

b)根据第5条任命的人员;

c)根据第7条选举的律师;

d)会长、及时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2)主管委员治理和管理律师协会的事务,并可以采取他们认为促进、保护律师协会的利益或者福祉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3)主管委员可以通过决议采取任何与本法一致的行动。

4)(2)和(3)并不受到本法赋予主管委员的任何具体权力或者责任的限制。

5)主管委员可以:

a)为律师协会之目的,使用律师协会的规费、摊款和其他资金,包括在本法生效前为特定目的收集的或者指定的资金,

b)为律师协会之目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无论有无信托契约)筹集资金,

c)用律师协会的资金为其职员和雇员提供退休金计划,以及

d)批准为本法之目的所使用的表单。

任命的主管委员

5 (1)省督可以任命最多6人担任主管委员。

2)律师协会的会员和前会员无资格根据本条获得任命。

3)根据本条任命的主管委员拥有选任主管的全部权利和职责,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4)如果根据本条任命的主管委员未能完成一个任期,省督可以任命替代者就任离职的主管委员的剩余任期。

5)根据本条任命的主管委员无资格担任会长、及时副会长或者第二副会长。

会议

6 (1)主管委员可以就主管委员会议制定规则。

2)就主管委员会议的法定人数而言,至少7名主管委员必须出席,且其多数必须是律师协会会员。

3)至少75%的主管委员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动议,与主管委员定期召开的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选举

7 (1)主管委员可以就主管委员和第二副会长的选举制定规则。

2)根据(1)制定的规则必须与下列事项保持一致:

a)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

b)每个会员就主管委员或者第二副会长进行投票的权利与任何其他有权就主管委员或者第二副会长进行投票的会员的权利相同;

c)只有资格完好的会员有权投票。

3)11(4)适用于根据本条(1)制定的规则,除非它们直接处理的是第12条所称事项。

4)第12条适用于根据本条(1)制定的直接处理该条所称事项的规则。

职员和雇员

8 主管委员可以制定规则,从事下列活动之一或者二者:

a)将主管委员根据本法拥有的任何权力或者权限委派给执行主任或者执行主任的委派代表,规则制定权除外;

b)授权根据本法成立的委员会将根据本法赋予它的权限委派给执行主任或者执行主任的委派代表。

第2目 委员会

律师协会委员会

9 (1)除了本法建立的委员会之外,主管委员可以建立委员会。

2)主管委员可以授权委员会从事或者行使本法授权主管委员从事的任何行为或者行使的任何管辖权,行使制定规则的权力除外。

3)主管委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下列事项:

a)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终止任命,以及

b)委员会会议的操作和程序,包括委员会之前的程序。

4)就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而言,至少委员会成员的1/2必须出席。

执行委员会

10 (1)主管委员必须建立执行委员会。

2)主管委员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条件之下,将主管委员的任何权力和职责委派给执行委员会。

3)执行委员会的法定人数是4人。

4)至少75%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动议,与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的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3目 规则和决议

律师协会规则

11 (1)主管委员可以就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主管委员、见习生、申请人的治理,以及本法的执行制定规则。

2)(1)并不受到本法赋予主管委员制定规则的任何具体权力或者要求的限制。

3)规则对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主管委员、见习生、申请人和16 (2)(a)和17 (1)(a)所称人员有约束力。

4)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规则无效,除非出席审议规则、修正或者废除会议的主管委员中至少2/3投票支持它。

5)除非第12条适用,除了本条(4)之要求外,不需要就制定、废除或者修正规则获得批准。

需要得到会员批准的规则

12 (1)主管委员必须就下列事项制定规则:

a)会长、及时副会长或者第二副会长职务;

b)主管委员的职务任期;

c)会长、及时副会长或者第二副会长或者主管委员的免职;

d)选举主管委员的选区;

e)被选举并担任主管委员的资格;

f)选任主管委员缺位的填补;

g)律师协会的全体会议,包括年度全体会议;

h)律师协会的审计人员的任命、职责和权力;

i)终身主管委员;

j)[废止 2012-16-6(a).]

k)在根据本法需要进行审计时,担任律师协会审计人员的资格。

2)在本法生效后根据(1)制定的及时套规则,必须与《法律职业法》(R.S.B.C. 1996,c. 255)在相同主题上的规定一致。

3)遵照全体大会或者关于规则草案、规则的修正或者废除的公投中投票的2/3会员的赞成票,主管委员可修改或者废除根据(1)制定的规则,或者就(1)所称事项制定新的规则。

全体会议的决议贯彻

13 (1)律师协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对主管委员没有约束力,本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2)在下列情况下,就决议进行全体会员的公投:

a)在采纳该决议的全体大会后12个月内,该决议没有得到主管委员的实质贯彻,并且

b)执行主任收到了律师协会至少5%资格完好的会员签名的请愿书,请求就决议进行公投。

3)在遵守(4)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决议对主管委员有约束力:

a)律师协会至少1/3资格完好的会员在公投中投票,并且

b)这些表决票中至少2/3支持决议。

4)主管委员不得贯彻将会违反其制定法职责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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