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香港澳门基本法研究丛书”之三,由2014年“第十届香港澳门基本法学术研讨会”论文结集而成。主要对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港澳特别行政区管治权与自治权、特备行政区法制度、法律服务制度的实施以及法律运用与司法协助等问题从概念、历史背景、现实状况、存在问题以及完善等方面进行剖析。
徐静琳,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法学一系主任。研究方向:比较法学、港澳基本法、行政法学。
程维荣,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使用英语、日语。现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宪法室研究员。
及时章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效力
及时节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效力
第二节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第三节港澳基本法的实施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基本法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法治
第五节澳门社会成功贯彻基本法的实践
第二章港澳特别行政区管治权与自治权
及时节中央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
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研究
第三节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律边界
第三章港澳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
及时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改革初步设想
第二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思考
第三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教育行政政策方法探析
第四节香港特别行政区陪审制度研究
第四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
及时节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与法律服务关系
第二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业改革与发展问题探讨
第三节澳门律师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完善刍见
第四节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制度完善研究
第五章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
及时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澳门的适用
第三节港澳特别行政区多法域间司法协助机制完善
第四节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问题初探
第五节内地与澳门刑事逃犯移交问题研究
后记
笔者从王世杰、钱端升两位先生对联邦与单一国的论述中获得启发,他们认为,联邦制与单一制的根本差别之所在,应全在国家事权划分的手续,也就是是否有宪法的保障。我们其实可以从宪法的规定和权力来源的基础两个方面去判定何谓单一制。
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这是近代以来思想界达成的普遍共识,但它只是回答了权力的终极来源,至于权力的层次、界分以及运行都没有回答。人民是一个可以分割的概念,若从国别而言,可以说中国人民、美国人民等。在一国之内,又可以分割,如美国宪法中的“州的人民”。在我国宪法中,“人民”虽然出现了很多次,但强调了“中国人民”,也就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而“公民”则强调了个体。整部宪法,不论是从章节架构,还是从具体的条文,都突出了中央的主导地位。港澳台之所以可以实行不同的制度,是中央授权的结果,因为除此之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等实行的变通政策、优惠政策都是如此。可是这种授权的依据是什么?
在《宪法》中能明确找到的依据是第31条和第62条第(十三)项。通过比较这两个条文的逻辑结构和行文方式,发现第31条用的是法条授权立法的形式,而第62条第(十三)项用的是职权立法的形式。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