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禄等编辑的这本《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2013版)》根据住建部和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 规范》(GB 50500一2013),结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 的特点及冶金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工作的 经验编制而成。《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则(2013版)》共有6章和6个附录,6章分别为总 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 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和附录说明;6个附 录分别介绍了建筑工程、电气工程、管道工 程、炉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和电气设备安装工 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3 版)》供从事冶金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承 发包各方在冶金建设工程招投标实 际工作中使用。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
4.6 合同价款调整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6 附录说明
6.1 附录A说明
6.2 附录B说明
6.3 附录C说明
6.4 附录D说明
6.5 附录E说明
6.6 附录F说明
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A.1 土石方工程
A.2 地基处理工程
A.3 基础工程
A.4 构筑物工程
A.5 地坪工程
A.6 预制/捣制混凝土构件工程
A.7 钢结构工程
A.8 墙屋面工程
A.9 门窗工程
A.10 生产辅助用房工程
A.11 总图工程
A.12 耐磨衬里工程
A.13 表面处理工程
A.14 其他工程
附录B 电气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B.1 电气结构工程
B.2 电气管道工程
B.3 电缆、导线、滑触线、母线工程
B.4 其他工程
附录C 管道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C.1 管道工程
C.2 管道涂覆工程
C.3 管道及设备保温工程
C.4 其他工程
附录D 炉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D.1 炉窑砌筑工程
D.2 其他工程
附录E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E.1 原料场工程
E.2 烧结工程
E.3 焦化工程
E.4 石灰工程
E.5 高炉工程
E.6 炼钢工程
E.7 电炉工程
E.8 连铸工程
E.9 初轧工程
E.10 热轧工程
E.11 冷轧工程
E.12 钢管工程
E.13 高速线材工程
E.14 水处理工程
E.15 空压站工程
E.16 制氧设备
E.17 煤气柜工程
E.18 其他设备安装
附录F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F.1 变压器工程
F.2 配电装置工程
F.3 供电系统计量和保护设备工程
F.4 电机控制设备工程
F.5 其他专业相关设备工程
F.6 成套设备电气工程
F.7 800kW及以上电机安装工程
F.8 过程检测仪表工程
F.9 过程控制仪表工程
F.10 分析和检测仪表工程
F.11 机械测量仪表工程
F.12 工业电视工程
F.13 自动控制与集中监控设备工程
F.14 计算机设备工程
F.15 计算机系统调试工程
F.16 电讯设备工程
F.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
F.18 铁路信号工程
4.5工程计量
4.5.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5.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4.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5.4单价合同的计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4.5.5总价合同的计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问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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