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法的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第17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恐怖主义等定义和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2)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和和人员的认定;(3)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4)强化安全防范措施;(5)增强情报、调查、应对处置能力;(6)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保障水平;(7)加强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8)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目录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
第三条[恐怖主义定义][恐怖活动定义][恐怖活动组织定义][恐怖活动人员定义][恐怖事件定义]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方针][反对极端主义]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原则]
第六条[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歧视]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第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武装力量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反恐怖主义义务]
第十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和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机构]
第十三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冻结]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救济程序]
第十六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司法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反恐怖主义网络管控]
第二十条[物流运营单位的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第二十二条[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监督管理][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物品管制、交易限制]
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物质流失以及发现非法物品、物质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涉恐融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涉恐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涉恐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对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制止、处置极端主义活动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举报极端主义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帮教][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的刑罚执行]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危险性评估][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确定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三同步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
第三十三条[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保卫]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重点目标的指导、监督职责][对重点目标的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国(边)境管理][国(边)境巡逻、查验]
第三十九条[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出入境管控措施]
第四十条[出入境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体制]
第四十四条[加强情报信息基层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中技术侦察措施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提供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情报信息研判等处理及预警]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
第五十条 [盘问、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提取、采集嫌疑人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询问有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恐怖活动嫌疑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调查中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约束措施]
第五十四条[刑事立案侦查][有关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制]
第五十七条[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支援][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立即处置的规定][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第五十九条[我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恐怖袭击的处置]
第六十条[优先保护直接受危害、威胁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六十二条[应对处置现场使用武器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有关恐怖事件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恢复生活、生产]
第六十五条[对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第六十七条[对恐怖事件的分析总结评估]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依据]
第六十九条[中央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边境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军事力量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二条[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七十五条[因从事或协助、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科技反恐]
第七十八条[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时的征用制度][对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造成损害的赔偿、补偿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窝藏、包庇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履行冻结涉恐资产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行业违反查验客户身份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危险物品、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和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新闻媒体等单位违法违规报道恐怖事件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阻碍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单位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资格]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及其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权]
第九十五条[解除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查封等措施]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救济]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生效日期及相关法律的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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