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中央在司法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表明了中央推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坚定决心。其基本目标在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体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业特点要求和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而以改革为支撑,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与司法规律相契合的现代法院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模式,使法院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运用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本书紧紧围绕上述改革目标,聚焦于审判人员的职能配置与分类管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借助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方法,着力开展精细化的理论和应用研究,以创新法院审判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模式。在探究理论支撑、建构理论指导体系的基础上,从“事”与“人”相结合的角度,合理界定法院之“ 事”与“人”,以及“事”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内在关系,认真探究“事”与“人”相结合的理想模式,力推审判人员管理向精细化管理、司法化管理、人才资源开发管理转变,进而提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相适应的、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可行性的审判人员职能配置和分类管理模式。本书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回应与之契合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现实需求,遵循审判工作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借鉴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借助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根据我国国情和法院实际,建立指导审判人员职能配置和分类管理的理论体系,探索审判人员职能配置和分类管理的理想模式,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机制。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
江必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较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丛书、《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之法治研读》《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及时编 我国法院的“事”与“人”
及时章 我国法院的审判职能 3
一、 我国法院的审判职能 3
二、 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职权 6
三、 我国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 12
第二章 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 17
一、 我国法院队伍的历史演变 17
二、 各类审判人员队伍的形成与发展 21
三、 审判人员的任职条件 28
第三章 我国审判人员的事务及分工模式 31
一、 我国审判人员的事务 31
二、 审判事务分工的模式 46
三、 影响审判事务分工模式选择的因素 48
引 言 1
及时编 我国法院的“事”与“人”
及时章 我国法院的审判职能 3
一、 我国法院的审判职能 3
二、 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职权 6
三、 我国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 12
第二章 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 17
一、 我国法院队伍的历史演变 17
二、 各类审判人员队伍的形成与发展 21
三、 审判人员的任职条件 28
第三章 我国审判人员的事务及分工模式 31
一、 我国审判人员的事务 31
二、 审判事务分工的模式 46
三、 影响审判事务分工模式选择的因素 48
四、 我国审判事务的分工模式 52
第二编 我国法院的“人”“事”匹配与管理
及时章 科学匹配法院“人”和“事” 57
一、 科学匹配法院“人”和“事”的必要性 57
二、 审判人员职能配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63
三、 影响审判人员职能配置与管理的各种因素 64
第二章 我国审判人员的职能配置及存在的问题 69
一、 法官的职能配置 69
二、 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的职能配置 72
三、 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能配置 75
四、 我国审判人员职能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76
第三章 我国审判人员的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81
一、 审判人员管理的单一化模式 81
二、 审判人员管理的行政化模式 83
三、 审判人员管理的地方化模式 85
四、 审判人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86
第三编 域外审判人员职能配置与管理模式考察
及时章 域外法院管理模式考察 107
一、 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 108
二、 司法委员会型法院管理模式 116
三、 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 121
四、 混合型法院管理模式 135
第二章 域外法院审判事务分工模式考察 140
一、 美国法院系统的事务分工 140
二、 德国法院系统事务分工 146
三、 日本法院系统的事务分工 149
第三章 域外法院审判人员分类管理考察 151
一、 普通法系国家 151
二、 大陆法系国家159
第四章 域外考察的几点启示 171
一、 司法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宜相分离以去行政化 171
二、 细化审判事务分工有助于对审判人员实行精细化管理 173
三、 高度重视法官培训以搭建理论与经验交流平台 176
第四编 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探索与实践
及时章 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现实背景 181
一、 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提出及背景 181
二、 法官职业化实现的前提或路径——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 185
三、 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渐进发展 187
第二章 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法与基本模式 190
一、 对J省C市中级法院、S省D市中级法院改革试点模式的考察 192
二、 对B市F区“3N1 1N1”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考察 194
三、 对S市H区法院“3 1 1”和“1 1 1”改革试点模式的考察 197
四、 对J省K市、C市Z区、S工业园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模式的考察 198
五、 对G省F市中院、S市F区、Y区、Y县法院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模式的考察 201
六、对G省S市、G市中级法院以及S市B区法院新一轮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考察208
七、 对S省高级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考察 216
八、 对J省J市法院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模式的考察 217
第三章 个案分析—— H 省L 市法院试点的模式和经验 220
一、 L市法院推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基本背景 221
二、 L市法院新审判模式的构建与初期运行效果 223
三、 L市法院改革试点的后续发展与经验 232
第四章 试点的正面启示与基本经验 235
一、 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有利于大幅度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235
二、 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有利于实现法官职业化 236
三、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37
第五编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实施构想
及时章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顶层设计 245
一、 新一轮审判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 245
二、 新一轮司法改革对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出的总体要求 248
三、 顶层设计的基本内容:人员的基本类别、职能配置与员额比例 250
四、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任务 255
五、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组织实施与责任主体 257
第二章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策略与路线图 260
一、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立场 260
二、 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推进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利条件 264
三、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策略 266
四、 深化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路线图 269
第三章 审判人员存量与减量改革的基本内容与步骤 275
一、 初步确定审判工作各类人员类别以及职责 275
二、 按比例确定各类人员员额 276
三、 确定纳入法官职务序列管理的人选——现有法官的甄别、遴选 277
四、 对纳入法官职务序列管理的法官进行职务套改 279
五、 非职务序列法官的分流 282
六、 确定纳入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的人选 282
七、 初步实现各类人员序列化管理 283
八、 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284
九、 过渡问题的解决 285
第四章 契合审判人员分类管理要求的制度配套与创新 287
一、 构建契合省级统管要求的审判人员分类定编制度 288
二、 完善审判人员分类招募机制 295
三、 创新审判人员绩效管理体系 302
四、 改革审判人员薪酬管理机制 306
五、 健全审判人力资源开发机制 310
六、 设定审判人员再配置和退出机制 314
第六编 审判人员职能配置与管理的理想模式
及时章 为什么要转向职位管理 321
一、 职位管理是构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础 321
二、 职位管理是审判人力资源管理的理想归宿 323
三、 职位管理的基础——职位划分 325
四、 进一步细化法院职位划分的前提或假定 330
第二章 人民法院审判职位设置的理想模式 337
一、 法官职位设置与调整 337
二、 审判辅助人员职位设置与调整 345
三、 司法行政人员职位设置与调整 350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职位层次设置的理想模式 356
一、 法官序列职位分层 356
二、 审判辅助人员序列职位分层 362
结 语 366
审判活动区别于行政活动,审判独立植根于法官的独立判断。法官的“自主性”是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决定的。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在德国,法官专职审判,院长的职责主要是确定合议庭和审委会的成员,经费预算工作等。而在我国,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司法决策过程中实行集体决策制,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是集体决策制的一个更为突出的内容。行政等级式的内部管理机制,普通法官要接受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庭长副庭长要接受院长副院长的领导。只有在司法机关的内部实现了“去行政化”,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实现相对分离,司法人员的等级差别的属性才可能淡化甚至消失,他们之间的平等地位才具有了客观基础和切实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才可能实现。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法院人事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即便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一个为公众所认同、具有优良公信记录的适格的法律执行者和法律的维护者,法治不彰及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保障等为人诟病的社会弊端就无法得到有效消除。因此,深化审判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既是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当代中国司法的复杂性在于,即便审判人员具备了公正司法的能力,司法的外部形象也不一定相应地有所改善。司法的形象不好,即便公正的裁判,民众也不一定相信。如何有效改善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而言,司法之所以不公、不廉,其实质就是一个管理不到位或失效的问题。只有改善司法人力资源管理,才能不断提高各类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审判人员的自身价值,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职能作用,增强其使命感、责任感、归宿感;只有在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自觉远离司法不公、不廉,法院的整体形象才有可能有明显改善,社会评价才有可能转向正面和积极,好评度和满意度才可能有根本性好转。当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有利于改善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增强审判人员职位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司法公信建设,从而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司法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
澳大利亚首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说:“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客观而言,当下我国司法的根本问题,在于人民对司法部门的信赖程度不高。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与司法队伍个人素质状况和司法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尽管后者可能更为根本,但“人”的因素也很关键。因为,老百姓看不到案件后面的体制,能看到的只是办案的法官的素质,他们通过对法官办案的方法、态度的感知,感受到法院的、法律的公信力。因而,即便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一个为公众所认同、具有优良公信记录的适格的法律执行者和法律的维护者,法治不彰及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保障等为人诟病的社会弊端就无法得到有效消除。基于此,法院的“人”“事”管理对法治建设、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保障支撑作用不可忽视。
审判活动区别于行政活动,审判独立植根于法官的独立判断。法官的“自主性”是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决定的。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在德国,法官专职审判,院长的职责主要是确定合议庭和审委会的成员,经费预算工作等。而在我国,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司法决策过程中实行集体决策制,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是集体决策制的一个更为突出的内容。行政等级式的内部管理机制,普通法官要接受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庭长副庭长要接受院长副院长的领导。只有在司法机关的内部实现了“去行政化”,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实现相对分离,司法人员的等级差别的属性才可能淡化甚至消失,他们之间的平等地位才具有了客观基础和切实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才可能实现。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法院人事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即便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一个为公众所认同、具有优良公信记录的适格的法律执行者和法律的维护者,法治不彰及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保障等为人诟病的社会弊端就无法得到有效消除。因此,深化审判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既是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当代中国司法的复杂性在于,即便审判人员具备了公正司法的能力,司法的外部形象也不一定相应地有所改善。司法的形象不好,即便公正的裁判,民众也不一定相信。如何有效改善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而言,司法之所以不公、不廉,其实质就是一个管理不到位或失效的问题。只有改善司法人力资源管理,才能不断提高各类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审判人员的自身价值,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职能作用,增强其使命感、责任感、归宿感;只有在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自觉远离司法不公、不廉,法院的整体形象才有可能有明显改善,社会评价才有可能转向正面和积极,好评度和满意度才可能有根本性好转。当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有利于改善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增强审判人员职位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司法公信建设,从而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司法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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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可以,但内容不见得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