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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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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立法机构对新法的解读,阐述立法原意,解析法条含义。主编:柳斌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文化部部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理论法学  
  • 作者:[柳斌杰]、[雒树刚]、[袁曙宏]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82240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3
  • 印刷时间:2017-03-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指导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了配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贯彻,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原则和各项具体条款,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参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编辑推荐

——唯yi由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联合编写的释义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作者简介

主 编:柳斌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雒树刚(文化部部长)

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副主编: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志今(文化部副部长)

阎晓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编委会成员:朱 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梁 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王振江(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

张永新(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

余爱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

孙 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副主任)

张耀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

陈向红(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副司长)

高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副司长)

目录

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王晨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柳斌杰 13

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快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雒树刚 23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公共文化服务概念]

第三条[发展方向和指导方针]

第四条[政府保障责任]

第五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第六条[协调机制]

第七条[管理体制]

第八条[扶助老少边穷地区]

第九条[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十条[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

第十一条[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及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

第十八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条[配置和更新服务内容与设备]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促进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和传播]

第二十八条[制定并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收取费用及服务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第三十六条[在特殊区域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民、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支持军队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制定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

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文化志愿服务]

第四十四条[禁止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五条[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六条[扶助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七条[免费或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鼓励向公共文化服务捐赠财产及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

第五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

第五十二条[鼓励有关人员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发展]

第五十四条[支持公共文化领域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五十五条[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建立公众参与的需求征询反馈和服务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宣传、舆论监督]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八条[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未履行保障职责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开展服务、收取费用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一、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26日)

博物馆条例

(2015年2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10月2日)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5年1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

(2016年4月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年12月17日)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年12月29日)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11年9月29日)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2012年11月21日)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15年12月4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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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章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公共文化设施体系,以及以公共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

本章包括十三条,共十八款,主要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和范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标准、依据和原则,公共文化设施选址、用地与重建、改建的原则和要求,居民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原则与要求,以及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本章明确了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中政府、社会、管理者和公众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的职责;公众是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者,承担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使用效能考核评价、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

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等其他建筑物。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房建筑,是公共文化设施的主体。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不同,其对功能用房的要求也不相同,应当根据其具有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形成的特点来建设功能用房。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运动场地)、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是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有些公共文化设施应配建专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以便于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活动;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必要的停车场和人员的集散场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公众十分重要。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备,包括建筑设备和专用设备。建筑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紧密联系的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供热消防、照明通讯、强弱电、网络布线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公共文化设施不同功能需要配置的专用技术设备,如图书阅览设备,演出和展览设备,数字采集加工和服务设备,体育设施设备,广播电视的信号发射、传输、监控设备等。

本条规定突破行政隶属界限,以“大文化”的观念界定公共文化设施,列举了16种公共文化设施,明确了其公共文化设施属性,多数为一般公众所熟知。其中,文化馆(站)的“站”,是指乡镇综合文化站,是设在乡镇的提供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宣传、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在功能上都是提供综合性的文化艺术服务,服务对象各有侧重。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是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为基层群众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农家(职工)书屋是在行政村(或企业)建立的、农民(职工)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职工)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阅报栏(屏)包括阅报栏和电子阅报屏,是在城乡公共场所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报纸阅览和其他信息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是指广播电视信号的播出、发射、专用传输和监测等相关建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直播卫星节目集成播控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应急广播、农村广播等相关建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是在基层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立的、向公众提供数字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本条列举的16种是主要的公共文化设施,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设施往往也具有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如残疾人活动中心、城乡公园和广场等。

采取列举的方法来框定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有特殊作用。首先,使原则性、概括性界定具体化。通过列举,规定清晰明确,一目了然,方便公众利用。其次,有利于厘清对某些公共文化设施性质认识的分歧。例如文化馆,在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它的属性的认识产生过分歧,有人认为文化馆服务是公益性的,属于公共文化设施;也有人认为文化馆服务是经营性的,应当企业化;还有人认为文化馆是半公益性半经营性的。认识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发展方向的迷失。本条的列举,实际上是以广泛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为依据,对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作出了认定,具有法律性,有利于消除分歧、统一认识。

本条第二款是对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和有关信息的规定。公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内容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根据实践经验,设施目录和有关信息一般应包括设施的名称、地址、地图、功能区位分布、主要服务项目、开放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网址和微信公众号,以及服务规则、乘车线路、停车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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