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的修订颁行,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推动红十字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帮助广大的红十字工作者、红十字会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理解红十字会法的立法原意和条文内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一书。该书按照法律条文逐条解析,阐述条例含义,附录了大量的立法资料,是学习红十字会法的权wei读本。
由法律起草机关、执法机关联合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以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编著
导读 推动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王汝鹏 Ⅰ
一章总则
导读 推动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王汝鹏 Ⅰ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红十字会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第三条[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活动准则和组织章程]
第五条[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第六条[与各国红十字会的关系]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的建立及其上下级关系]
第八条[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十条[红十字会的法人资格]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红十字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红十字会执行救援任务的优先权利]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保障]
第四章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红十字标志及其保护和标明作用]
第十五条[武装力量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保护及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财产与监督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
第十八条[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
第十九条[红十字会的公开募捐]
第二十条[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捐赠款物的处分及捐赠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财产的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政府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名词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1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996年1月29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7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7月10日)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15年5月6日)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2006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
(2016年6月27日)
后记
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红十字会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第三条[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活动准则和组织章程]
第五条[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第六条[与各国红十字会的关系]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的建立及其上下级关系]
第八条[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十条[红十字会的法人资格]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红十字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红十字会执行救援任务的优先权利]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保障]
第四章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红十字标志及其保护和标明作用]
第十五条[武装力量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保护及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财产与监督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
第十八条[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
第十九条[红十字会的公开募捐]
第二十条[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捐赠款物的处分及捐赠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财产的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政府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名词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1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996年1月29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7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7月10日)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15年5月6日)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2006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
(2016年6月27日)
后记
推动红十字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不断前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陈竺
法律者,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吹响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开辟了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局面。
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各行业各领域严格依法治理的基础之上。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在法治轨道下推进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依法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
新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公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集中体现。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强调:“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希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的重要指示为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支持、保障、规范红十字会工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推进中国红十字会依法治会,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国奉献、为民造福。
新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公布实施,是保障和推动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群团组织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所联系群众、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当前,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新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红十字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改革创新;有利于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信力建设、提高救助能力,推进依法治会。
新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公布实施,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具体体现。在2013年5月会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毛雷尔时表示,“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承认各国红会的条件是“它应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而且《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已在该国生效”“本国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新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公布实施,实现了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更紧密地衔接,是我国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中国红十字会更好地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贯彻实施好红十字会法,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支持与监督,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社会各界要继续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积极加入到人道事业中来,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各级红十字会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专门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一书,帮助广大红十字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学习和理解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要以本书的出版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会、依法履责,积极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推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