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法锁-债法要义》从罗马法上"债是法锁"的法谚出发,围绕意大利现行债法的动态结构,依次讨论债的特性、债的发生原因、债的主体、客体、正确行事义务、履行、债权人迟延、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主体变更等基本内容,勾勒出了意大利现代债法制度的基本要义。通过对意大利实证法的规范梳理,作者不仅论证了意大利现代债法制度和罗马法之间的"血脉联系",而且揭示了债的本质内容:债是一种"法锁",一种拘束特定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而非债权或债务的简单相加。
《债是法锁-债法要义》以极为简练的语言,清晰地呈现出意大利债法的整个脉络体系和核心规则安排,呈现出罗马法"债是法锁"核心理念在具体制度上的展开空间,对研究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债法规则的体例和具体制度安排大有裨益
阿雷西奥 扎卡利亚(Alessio Zaccaria)教授,意大利著名民法学家。曾任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维罗纳大学民法教授,欧洲私法教学中心主任(受欧盟"Robert Schuman"计划资助),意大利刊物Studium Iuris主编,德国法学刊物Zeitschrift für Gemeinschaftsprivatrecht(GPR)顾问委员会委员等。2014年,经意大利议会选举,以高票当选意大利较高司法官委员会参事。扎卡利亚教授长期从事意大利现代民法制度的研究,尤其在债法、物权法、家庭法领域有非常精深的造诣,担任多部法典评注的负责人和核心撰稿人,并执笔了意大利民法典评注"Commentario Cian-Trabucchi"债法部分的全部内容。
陆青,浙江上虞人。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学士、硕士,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副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法学类期刊发文三十余篇;曾出版专著《合同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研究:以意大利法为背景的考察》。主要研究领域为债法、合同法。
序言
及时章债之概述
1.定义
2.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
3.例外情况下,缺乏(主给付的)债权和缺乏相对应的(原)给付义务的债的关系:所谓的“后合同义务”和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
4.续:所谓“缔约交往”
5.续:所谓“社会交往”
6.不债务;具体来说,赌博债务和自然之债
7.债务与责任
第二章债之渊源
8.《意大利民法典》第1173条的列举
9.根据诚信补全[债的]关系
10.所谓的“社会交往”(返回)
11.所谓的“请求权竞合”
12.承担债务的理由
第三章债之主体
13.债的关系的“通常的”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单一主体之债的关系
14.所谓的“消极变动”:“因物之债”和“实物负担”
15.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也称为“可分之债”)、(区分给付可分或者不可分,在后者情况下为不可分之债的)连带之债以及债务共同体和债权共同体(也称为“集合之债”)
16.续:连带之债的具体化
第四章债之客体
17.给付的特征
18.可得经济评价
19.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20.给付的可能分类:可替代的给付和不可替代的给付;给与、作为和不作为的给付;行为之债与结果之债;即时、持续或定期履行的给付
21.客体相对不确定之债
22.续:具体来说,种类之债
23.续:具体来说,选择之债
24.续:具体来说,任意之债
25.合成给付之债
26.金钱之债;定义
27.续:“金钱债务”原则和“票面主义”原则;票面债务与币值债务
28.续:利息:对价利息、迟延利息和补偿性利息
29.续:约定利息和高利贷利息
30.复利
第五章正确行事义务
31.作为诚信原则之体现的正确行事义务:诚信原则对债的补全功能,以及对主张请求的限制功能;具体来说,所谓的“失权”
第六章债之履行
32.履行(或者也可称为“清偿”)的定义
33.履行行为的性质,以及与债之消灭效力相关联的理由
34.债权人表示已经受领了以履行之名义而为的给付的意义
35.履行地点
36.履行时间
37.履行的主体方面;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债权人的受领能力
38.续:履行时应尽的勤勉义务
39.续:第三人履行
40.续:履行受领人
41.履行客体方面的具体问题;以他人之物为履行
42.续:部分履行
43.清偿的抵充
44.清偿的费用
45.收据
46.债权人接受清偿后的负担
第七章债权人迟延
47.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解放;无关债权人过错,即使是在其承担损害赔偿之债的情形下
48.迟延的要件;债权人不当拒绝给付和债务人提出给付
49.由第三人生成的迟延
50.迟延的开始
51.迟延的后果
52.债务人解放
第八章债之不履行
(A)法律事实
53.定义
54.前提
55.不履行的类型
56.续:具体来说,债务人迟延
57.不履行的可归责性:客观归责的一般规定
58.续:勤勉义务的可能意义和过错责任
59.续:客观归责或主观归责和所承担的债的类型之间的联系;具体在金钱之债和种类之债中不履行之可归责性
60.不得主张性的限制
(B)法律后果
61.“合同不法”
(B1)继续履行之诉
62.可行性:相对不履行和不履行
(B2)损害赔偿
63.所谓的“债之延续”
64.损害赔偿之债的内容(对应于所谓的“积极利益”),以及原则上不允许特殊形式的损害赔偿
65.财产性损害赔偿: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
66.以一定数额金钱为客体的债的赔偿;所谓“迟延利息”相对应的债:金钱之债和币值债务
67.续:《意大利民法典》第1224条第2款规定的更大损害赔偿
68.非财产性损害的可赔偿性
69.将来损害的可赔偿性
70.不履行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1.财产性损害的计算方式:所谓的“差额理论”和所谓的“损益相抵”理论
72.损害的公平评估
73.对损害的可预见性作为赔偿的限制因素
74.债权人与有过失的事实作为赔偿的限制因素
75.债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权利延续的原则和邻近证据原则
76.赔偿之债作为币值之债
77.履行辅助人的行为的责任
78.免责条款
(B3)给付事后不能的风险移转
79.债务人迟延时排除适用《意大利民法典》第1256条
第九章代替履行之给付
80.定义
81.结构
82.债的关系消灭效力的原因
83.“纯代物清偿合意”
84.债务人对完成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瑕疵担保义务
85.“为清偿之债权转让”与“为已得清偿之债权转让”
第十章履行之外其他债的消灭方式
(A)更新
86.客观更新和主观更新
87.(客观)更新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更新意愿”所扮演的角色和从属性变更的意义
88.先取特权、质押和抵押的存续与否问题
89.原债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90.原债之权原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91.原债之权原因债的不履行而解除的法律后果
92.原债之权原因负担过重或事后不能而解除的法律后果
93.原债之权原可废除的法律后果
94.原债之权原可撤销[指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
法律后果
(B)免除
95.定义
96.基于[免除的]结构,以及债的担保的相应后果的理论重构
97.有偿免除的理论可能性
98.形式
99.免除、债权放弃和“不得再请求之简约”
(C)抵销
100.定义;具体来说,债权债务必须具有相互对立性
101.抵销的种类
102.法定抵销:前提
103.续:(a)债之客体为同种类的可替代物
104.续:(b)可结算性
105.续:(c)可得主张
106.法官不得主动提起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相关的抗辩
107.提供担保方的抵销主张
108.向债权转让之受让人的抵销主张可能性
109.多个适于抵销的相互对立的债权债务
110.判决抵销
111.意定抵销和任意抵销
112.禁止抵销的情形
(D)混同
113.定义
114.原因
115.效力
116.物权法领域类似的现象
(E)事后不能
117.确定不能、一时不能和债的关系的消灭
118.[履行]不能的表现特征
119.[履行]不能和给付客体的遗失
120.因债权人行为导致的[履行]不能
121.以特定物转让为标的的给付不能
122.部分[履行]不能
123.给付的不得主张性和债之原有目的的达成
第十一章债权人变更
124.债权之移转和积极的主体更新
(A)清偿代位
125.清偿代位和债权转让
126.部分代位
127.代位的种类
128.基于债权人意思的代位
129.基于债务人意思的代位
130.法定代位
(B)债权转让
131.结构,以及债权转让的可能原因
132.债权,以及其他可得转让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将来债权
133.法定的禁止转让之情形
134.禁止转让之约定
135.债权的部分转让
136.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137.数人受让同一债权之冲突,以及债权受让人与就该债权设定的用益权或质权的买受人之冲突
138.受让债权存在之担保
139.转让下债务人清偿能力之担保
(C)积极指示
140.定义
141.规则
第十二章债务人变更
142.债务的移转和被动的主体更新
(A)允诺指示
143.定义
144.结构
145.“对价关系”和“补偿关系”
146.债务指示和“开放指示”
147.免责的指示和并存的指示
148.抗辩权行使可能;名义指示和单纯指示
149.担保的存续与否问题
(B)清偿指示
150.定义
151.结构
152.效力
153.行使抗辩权的可能性:(有因的)名义指示和(无因的)单纯指示
(C)债务参加
154.定义
155.结构
156.效力;免责的债务参加和并存的债务参加
157.抗辩权的行使可能
158.担保的存续与否问题
(D)承担债务契约
159.定义
160.结构
161.效力;免责的承担债务契约和并存的承担债务契约
162.抗辩权的行使可能
163.担保的存续与否问题
164.所谓“简单的”(或“内部的”)承担债务
165.法定的承担债务
附录:中意术语对照
译后记
诸位若欲阅读本书,或者仅仅是为参考的目的,可以从中找到(意大利现代)债法的基本轮廓。
这了无新意或惊艳之处:此类论述在其他地方也比比皆是。
但(至少在作者看来),诸位可以从中找到这套债法规则的所有实质内容。它以某种明示,或者起码是隐喻的形式,被尽可能简明扼要地呈现出来:这就好像是某种"蚀刻画"--无数个或大或小,甚至表面看来微不足道的小点,实则不可或缺地汇聚、融合成了一幅完整的画卷。
这幅画卷的源头是这样一个债的定义--它(看似)基本,却蕴涵丰富的内容。无论是谁,在面对本书所涉及的这些主题时,均无法绕开这个定义--它经由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流传于世:"债是法锁,约束我们依本国法须向他人为一定给付"(Obligatio est iuris vinculum,quo necessitate adstringimur alicuius solvendae rei secundum nostrae civitatis iura)。
对于这样一个定义,在今天,却有很多人多少有些天马行空地主张废弃,并欲以一个"欧洲化"的,或许更应该说是大陆法系民法"英语化"的概念取而代之。
但真有这种必要吗?
真有如此迫切并无法抗拒的理由来追随这样的道路吗?
需要现实一点。
的确,欧洲的统一运动建立在一个"高贵"的理念之上。比如,最近的《尼斯条约》就是这种理念的具体化。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如今,至少有一段时间了,这一理念越来越受到那些主张捍卫和彰显各成员国特质的声音的抗拒。
如果是那样的话,为什么我们还要(至少在这样的时代,无谓地尽一切可能)继续"推波助澜",坚持(正如在最近这20年里所做的那样)时不时地推陈出新,(徒劳地)尝试着为欧盟"发明"一些"原创性"的民法,而不是试图去肯定,任何一种欧洲法律文化,大陆法还是英国法,可以保持其各自独立的身份?为什么我们不能将统一的视野局限在国际私法(抛开其他不说,这显然更为容易),乃至与跨国交易中特殊利益保护相关的局部私法领域?从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真正连结欧盟各成员国的纽带上看,我认为这已经足够了。
但更为重要的是,首先,为什么我们要将这一早在公元2世纪就已充分自成"体系",并且源远流长,日臻成熟,直至展现出如此超乎寻常的"自然之美",如此精妙、统一和不可复制的债法规则束之高阁呢?
为什么呢……?
阿雷西奥 扎卡利亚(Alessio Zaccaria)
拜罗伊特、费拉拉、罗马,2015年1月
中文版序
2014年的夏天,在小女比阿特丽斯 阿莱达(Beatrice Aleida)的温馨陪伴下,我在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度过了一段颇为悠闲宁静的时光。也就是在那段日子里,我顺利地完成了这本小册子。那时的我,的确无法想象它会有如此广泛的受众。
这本书能有它的中文译本,显然让我感到非常荣幸,而且它对我也有着特殊的意义:一则,该书的翻译是由我的学生陆青博士所完成的。我见证了他在意大利维罗纳的求学经历和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二则,该书所获得的认可也再一次证明了--尽管它未必需要证明--渊源于罗马法的债(obligatio)之制度,作为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根本立足点,在经历了二十多个世纪的漫长洗礼后,依然保存着其旺盛的生命力。
近年来,在欧洲私法层面,不乏有声音主张将(建立在债之法律关系,即"债是法锁……"基础之上的)"债"之统一体解构为相互独立的三个要素--债务、法律关系和债权。但时至今日,可以说,这样的尝试已经失败了。而且,由于前述尝试旨在实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融合,而随着英国的"脱欧",似乎也更有理由认为,朝着这样的方向去融合的大门已经关闭了。
,请允许我再次表达对中文译著得以面世的喜悦之情。这倒并非因为我的作者身份,而是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我欣喜地看到,带着深深的罗马法印迹的债法理论有了比之前更为广泛的法律人受众。我相信,它必将得到,也理应得到更广泛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