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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学 各论(增订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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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学 各论(增订版)

650多个案例,丰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前沿实用;五大政法院校、知名法学院教授,博学实务工作者执笔,专业。众合教育、科教园、高联教育等多家培训机构推荐使用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刑法>总则  
  • 作者:[于志刚] 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法学格致文库系列
  • 国际刊号:9787509368312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11
  • 印刷时间:2015-11-01
  • 版次:2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大政法院校联袂合作;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倾力打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博学实务人士执笔操刀;众合教育、科教园、高联教育等知名法律类考试培训机构大力推荐,一本、全、实用的研究刑法必读书籍。

作者简介

于志刚,男,1973年生,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学士(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次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4年至2005年赴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至今,2009年——2012年5月任研究生院副院长,2012年5月任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11届全国青联委员,2013年受聘为较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近20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等个人专著12部,合著多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20项。曾获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霍英东青年教师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司法部科研成果奖等科研奖励,以及宝钢教师奖、北京市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励。2010年11月,当选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目录

及时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1例)

及时节放火罪(12例)

第二节投放危险物质罪(9例)

第三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例)

第四节破坏交通工具罪(9例)

第五节劫持航空器罪(4例)

第六节交通肇事罪(22例)

第七节重大责任事故罪(6例)

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8例)

及时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1例)

第二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

第三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例)

第四节伪造货币罪(6例)

第五节信用卡诈骗罪(11例)

第六节逃税罪(13例)

第七节侵犯著作权罪(12例)

第八节合同诈骗罪(13例)

第九节非法经营罪(16例)

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4例)

及时节故意杀人罪(33例)

第二节故意伤害罪(20例)

第三节强奸罪(26例)

第四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8例)

第五节非法拘禁罪(12例)

第六节绑架罪(16例)

第七节拐卖妇女、儿童罪(9例)

第八节侮辱罪(20例)

第九节重婚罪(11例)

第十节遗弃罪(9例)

第四章侵犯财产罪(65例)

及时节抢劫罪(22例)

第二节盗窃罪(10例)

第三节诈骗罪(9例)

第四节抢夺罪(8例)

第五节侵占罪(7例)

第六节敲诈勒索罪(9例)

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3例)

及时节妨害公务罪(14例)

第二节招摇撞骗罪(10例)

第三节聚众斗殴罪(8例)

第四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例)

第五节伪证罪(26例)

第六节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0例)

第七节窝藏、包庇罪(21例)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44例)

第九节组织罪(25例)

第六章贪污贿赂罪(74例)

及时节贪污罪(16例)

第二节挪用公款罪(16例)

第三节受贿罪(20例)

第四节行贿罪(15例)

第五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例)

第七章渎职罪(23例)

及时节滥用职权罪(9例)

第二节玩忽职守罪(9例)

第三节徇私枉法罪(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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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4-2-01"评析

许霆案是2008年轰动一时的大案。有关本案定性引起了两大争议: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二是,如果属于盗窃,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盗窃罪的加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对象是否是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对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显然仍需明确。

就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而言,有观点认为,ATM机应视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助工具,而许霆在取得ATM机内的款项时,ATM机与银行计算机系统终端相连,时时记录ATM机上每笔交易,且ATM机附属设备包括监控设备,也可以随时记录其行为,因而许霆的行为无秘密可言。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限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那么,其行为就不成立盗窃罪。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言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也属于秘密窃取。就许霆而言,其行为时即以为不为人所知,因而符合"秘密窃取"的要求,其行为性质应属于盗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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