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文物法规史评》是对民国时期文物、古物、古迹等政策法规文件,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进行梳理、比较、分析研究和评论。主要选取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层面的文物、古物、古迹等政策法规文件,同时选取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一些主要文物政策法规文件,分别以年代为纵线,以文物、古物、古迹等政策法规文件内容为横面,构建民国时期文物法规史框架,进行评论。
李晓东,字应震,又字启明,男,1936年4月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曲里村。中共党员、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1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曾任河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国家文物局巡视员和综合财务司负责人、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等职。主要著作有《河北易县燕下都故城勘察和试掘》、《中国文物学概论》、《文物学》、《文物保护管理概要》、《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文物法学:理论与实践》、《文物保护法概论》、《文物与法律研究》。合作著作中法律方面的有文物保护法释义、讲话、以案说法等多种。主持选编《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等。
前言
及时编 民国政府初期古物法规肇建
及时章 保护古物古迹与制定法规
及时节 训令各省民政长保护古物古迹
第二节 古物调查规定
第三节 保护龙门古迹
第四节 颁布实施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第五节 河南省制定公布保存古物规程
第二章 禁止挖掘、盗售古迹古物
及时节 禁止盗挖洛阳邙山古墓
第二节 禁止盗售山东石刻古物
第三节 查禁盗售宗祠宋代雕漆围屏
第四节 禁止挖掘与勒买古物
第五节 查处热河盗卖古物案
第六节 吁请制止清室出售古物
第七节 制止清室内务府抵押古物变卖
第三章 限制古物出口
及时节 大总统限制古物出口令
第二节 大总统令妥订禁止古物出口办法
第三节 禁止龙门、云冈石刻外流
第四节 制止日本人盗运汉砖出口
第五节 查禁日本人盗运清室内阁大库档案和钟祥县志
第四章 设立古物陈列所
及时节 古物陈列所及其章程
第二节 保存古物协进会及其章程
第三节 古物陈列所鉴定委员会简章与鉴定委员
第四节 修订特许研究古物规则及指令
第五章 设立博物馆
及时节 20世纪初博物馆述略
第二节 筹建历史博物馆及规程
第三节 筹建交通博物馆及章程
第四节 中华博物院组织大纲
第五节 成立故宫博物院
第二编 国民政府时期古物古迹法规发展
及时章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及其价值
及时节 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第二节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诠释
第三节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评析
第四节 孔庙修葺与财产保管规定
第五节 内政部呈东陵管理处组织章程
第六节 山东省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委员会规则
第七节 山西省历代先贤遗物及名胜古迹古物保管办法与评析
第二章 古物保存法及其价值
及时节 公布古物保存法
第二节 公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第三节 古物保存法诠释
第四节 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评析
第五节 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草案
第三章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其职责
及时节 古物保管委员会概述
第二节 公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节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办事规则与会议规则
第四节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规定与西安办事处
第四章 采掘古物规定
及时节 公布采掘古物规则
第二节 采掘古物规则诠释
第三节 采掘古物规则评析
第四节 公布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
第五节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评析
第五章 古物出国护照规定
及时节 公布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第二节 古物出国护照规则评析
第三节 制定与修正鉴定禁运古籍须知
第四节 古物出口鉴定许可
第六章 清理战时文物损失规定与清理概况
及时节 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二节 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成员与清理结果
第三节 京沪区办事处组织编制流人日本文物目录
第四节 日本人挖掘与劫掠文物
第五节 清理溥仪出宫携带文物与归还故宫博物院
第七章 古物奖励与惩处
及时节 制定古物奖励规则
第二节 古物保护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保护天龙山石窟免遭破坏训令
第八章 古物法规体系与古物保护
及时节 古物法规体系框架与法规实施
第二节 "古物""古迹"与"文物"概念述评
第三节 古建筑石窟寺调查保护与研究
第四节 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整修古建筑
第五节 古迹古物调杏发掘与研究
第三编 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文物法规创建
及时章 中央军委通知与边区政府训令
及时节 中央军委征集红军历史资料的通知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政府调查古迹古物训令
第三节 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训令评析
第二章 土地法大纲规定与边区政府文物法规
及时节 土地法大纲保护古迹古物规定与贯彻执行
第二节 晋察冀中央局征集保管文物规定
第三节 晋冀鲁豫边区文物征集保管办法
第三章 与华北人民政府保护名胜古迹古物指示与规定
及时节 保护名胜古迹指示及相关措施
第二节 华北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与价值
第三节 华北人民政府保护名胜古迹规定
第四节 华北人民政府禁运古物图书出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