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6十年真题详解
与《民法攻略》章节一致,对接
技术流解题攻略:不仅对题目深入解析,更是从考生解题的角度,分析解题思路,揭示命题规律,传授解题方法,增强实战能力
根据新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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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 民法总则部分 /1
一、民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1
二、民事法律关系 /2
三、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8
四、民事主体之法人及其他组织 /10
五、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13
六、 /15
七、诉讼时效 /19
第二章 物权法部分 /24
一、物权法概述 /24
二、物权变动 /26
三、所有权 /37
四、用益物权 /38
五、抵押权 /40
六、质权 /46
七、留置权 /48
八、占有 /52
第三章 债权法部分 /57
一、债之关系概述 /57
二、单方允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58
三、债的担保 /64
四、合同概述 /69
五、合同的成立 /71
六、合同的效力 /72
七、合同的履行 /80
八、合同的保全 /84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87
十、合同的消灭 /93
十一、违约责任 /94
十二、买卖合同 /104
十三、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111
十四、借款合同 /112
十五、赠与合同 /113
十六、租赁合同 /114
十七、融资租赁合同 /117
十八、建设工程合同 /118
十九、技术合同 /120
二十、委托合同 /122
二十一、行纪合同 /124
二十二、居间合同 /124
二十三、旅游合同 /125
二十四、多数人侵权 /125
二十五、安保义务人侵权 /126
二十六、网络侵权 /127
二十七、监护人责任 /128
二十八、教育机构侵权 /128
二十九、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 /129
三十、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130
三十一、帮工关系中的侵权 /131
三十二、产品责任侵权 /131
三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132
三十四、医疗事故侵权 /132
三十五、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133
三十六、高空抛物侵权 /133
三十七、地下设施侵权 /134
三十八、饲养动物侵权 /135
三十九、环境污染侵权 /135
第四章 婚姻法部分 /137
第五章 继承法部分 /144
第六章 主观题部分 /152
一、2016年卷四第四题 /152
二、2015年卷四第三题 /154
三、2014年卷四第四题 /157
四、2013年卷四第四题 /158
五、2012年卷四第三题 /160
六、2011年卷四第四题 /162
七、2010年卷四第四题 /164
八、2009年卷四第四题 /166
九、2008年卷四第四题 /168
十、2008年(四川)卷四第四题 /169
十一、2007年卷四第四题 /171
及时章 民法总则部分
一、民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1,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保障:“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常考点。A项错误,因为纳税、退税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关系非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B项正确,因为乙之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悬赏广告,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悬赏广告,对于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的关系,故正确。CD两项均错误,C之内容属于生活中的友谊关系,没有法律意义,D项是道德行为,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选项很可能被考生判断为帮工关系,但是,帮工关系,若构成法律事实,以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为前提,如果没有侵权之事实发生,只是说定期去帮工,此种行为不构成法律事实,因此,此种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1,单选)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解析]考点:此题在民法上缺少明确的依据,需要借助价值权衡的观念进行评判。当薛某因侵权而发生损失的时候,根据侵权法原理,机动车对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无疑。但此时,如果没有权利人,向谁赔偿是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本题中,交管部门代收了6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直没有发现权利人,此时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主体呢?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认为交管部门占有赔偿金缺少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何况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管部门收取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一定道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权利人,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位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这样,更有利于对于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他人的注意义务,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故上交国库的主张也有充分的合理性。就我国的传统而言,一方面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需求,通常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优先的,因此司法部公布的答案D正确,是符合我国的传统的。另外,代收赔偿费根本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故C是错误的。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是说对于一个主体而言,享有权利一般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般要享有权利,而薛某履行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属于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违反,明显错误。
3.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4,单选)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解析]此题没有考纲列举的考点。没有直接的立法依据,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而且学界充满争论,但是将余款用于同类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根据民法原理并参照相关立法分析如下:捐赠属于赠与范围,但是关于赠与,法律有很多事项没有规定得这么细,比如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受益人的问题,就要参照其他相同的、相似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又根据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救助个人的募捐,也可以算作是公益事业,因此,剩余的钱不应该作为遗产继承,而应该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为医疗目的的捐款,受捐助人病愈或死亡后,余款的处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捐助行为发起时的宗旨,不得违背捐助人的意愿。捐助余款由受捐助人的父母作为受捐助人的遗产继承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参照这一规定及法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有道理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
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2016-22,单选)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解析]考点:人格权,属于常考点。《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此规定,涉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通常指人健康利益的支配、劳动能力的保持。身体权,通常指身体完整性的维护和身体的自由支配。本题中,A项是对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侵害了身体权,错误。B项侵害了生命权,尽管是应丁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但是依然构成对于生命权的侵犯,正确。C项自民法角度而言,由于没有剥夺被侵权人的生命,造成重伤是对于健康权的侵犯,故错误。D项是属于错误出生的侵权类型,至于这种侵权到底是侵犯了什么权利,中国大陆当前没有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父母的生育选择权,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父母的知情权等等,不一而足,但是,肯定不是对于生命权的侵犯,故D错误。
2.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22,单选)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解析]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常考点。欢欢和欣欣医院之间有医疗合同关系,在履约过程中,医院非但没有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造成了欢欢既有利益的伤害,构成加害给付,此时医院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故A正确,不当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保障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由于欢欢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欢欢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故B正确,不当选。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构成编造虚假信息,属于诽谤行为,根据人们通常的道德观念,显然会造成外在社会道德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的侵犯,故C正确,不当选。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此时,欢欢的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欢欢已经死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因此,不能再以欢欢的名义提起诉讼,故D错误,当选。值得说明的是,C项也不够严谨,因为欢欢已经去世,直接表述为名誉权被侵犯有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