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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全八册)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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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全八册)

可以作为教材的法考工具书,法考通关一本通!2018年法考
  • 所属分类:图书 >考试>司法考试  
  • 作者:[刘东根] 等主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9700001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
  • 印刷时间:2017-11-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系列共八册,编排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刑事诉讼法。按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录

刑法分册目录

及时编总则(第1~101条)

及时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及时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及时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及时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及时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6条[走私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抢夺罪]

第269条[抢劫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305条[伪证罪]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第348条[非法持有罪]

第349条[包庇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条[组织罪][强迫罪][协助组织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罪][引诱幼女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382条[贪污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受贿罪]

第388条[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后记:关于刑法复习的几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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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的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

--写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元年的前言

从2002年开考的司法考试在走过16个春秋后谢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真容尚未显露,其考试内容、题型、试题风格等均无考证,只有《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描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初步轮廓。该《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从《意见》的"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相比,确实会有一些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要大于当时律师资格考试转为司法考试时的变化。但是,如果由此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全新的考试,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和经验对于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多少借鉴意义的想法则有失偏颇。实际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二者的测试性质一致(都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测试目标一致(都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测试依据一致(都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二者的测试标准也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开放的试题只是很少数,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标准的,只是每个学生的答题思路和论证方法、具体表述会有所不同。答案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及时,试题的类型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意见》已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而司法考试主要以客观的选择题为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考试难度会加大,因为,司法考试中的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难度实际上要大于案例题;第二,答案部分的说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所有参考者必须要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这实际上就是提高了参考者的法律理论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答案说理性要求必须会有所提高。当然,这种说理并不是脱离法律,而是结合法律及法律背后的知识来展开说理分析。

既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对于司法考试,变化的多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因此,我们不能坐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到来,不能等到其庐山真面目显露出来才开始准备,更好的方法应当是先在朦胧中爬到接近山顶的地方,这样才能在日出来临之时比别人更早地登顶成功。

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现在开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的前身《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连续出版14年,帮助很多人成功通过司考,相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能再接再厉,帮助更多的考友圆梦。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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