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教材的形式,筛选出司法考试民法科目中的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融法理、法条、真题为一体。本书摒除司法考试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帮助考生抓住复习主线,找到复习重点,做到事半功倍!本书主要分为九编,具体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法定之债、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对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对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监护、法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所有权概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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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司法考试培训辅导名师,讲授民法课程二十余年,民法理论功底深厚,考点把握,解题思路分析透彻。
及时编民法总论
及时课民法概述
第1讲民法的概念
第2讲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3讲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4讲民事法律关系
对比记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重要的连带责任规定
第二课自然人
第1讲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2讲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讲自然人的住所
第4讲监护
难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第5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6讲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7讲个人合伙
第三课法人
第1讲法人概述
对比记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关系
第2讲法人的能力
第3讲法人的机关
难点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第4讲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5讲法人联营
第四课物与有价证券
第1讲物
第2讲有价证券
第五课民事法律行为
第1讲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对比记忆事实行为、事件、表意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
第2讲意思表示
难点意思表示瑕疵
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4讲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难点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第5讲无效民事行为
第6讲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记忆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7讲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课
第1讲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的类型
第3讲权
第4讲无权
第七课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1讲诉讼时效
对比记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2讲期限
第二编人身权
第八课人身权
第1讲人身权概述
第2讲人格权
对比记忆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第3讲身份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九课物权概述
第1讲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第2讲物权的类型
第1讲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判断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是否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把握两点: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2当事人能否充分实现意思自治。
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所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即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立法文件,如《法国民法典》。
实质上民法,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等。在我国,《合同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均属于实质上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财产法律规范、人身法律规范、亲属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以及商事法律规范,即通常所谓的“大民法”。
狭义的民法,通常不包括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亲属法律规范和商事法律规范。
第2讲民法的调整对象
2016真题自测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3/1)(答案及考点)B(本题旨在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有很多受各种不同性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本题选项A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缴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排除A选项。(2)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即使具有平等性,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但如果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列,当然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哪些社会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属于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民法的价值判断来看,本题选项中的C、D两项即属于不受法律调整(当然也不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非法律关系,故排除C、D选项。(3)本题B选项中,乙手机丢失后的寻物启事属于单方允诺,依《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受民法调整。综上,B为正确选项)。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保障:“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1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2作为财产关系客体的财产,多具有经济价值。且该财产应具有可支配性,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因不能被支配而不能作为财产关系的客体。
3人是主体,具有人身性质的物质要素,如人的器官、血液等原则上不能作为财产关系的客体。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当事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而财产流转关系则往往又是财产归属关系实现的方法。
二、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主体地位平等。
3内容具有人身属性。
(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分类
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均属人格利益。其特征有:
(1)人格要素包括物质性要素(生命、身体、健康)和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
(2)人格要素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单纯用经济价值来评价和衡量。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如公司可以将其名称有偿转让。而且,当人格权或身份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财产补偿,如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人身关系在本质上不能用金钱进行评价、度量,所以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采取等价补偿的方式予以救济,而主要采用精神抚慰、对加害人予以惩戒、对加害行为予以排除等方式。
(3)人格关系理论上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但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也可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4)人格要素为民事主体所固有和必备,原则上不得转让、抛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其具体人格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如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权利本身是不能转让的。例外的情形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