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美国专利法》为美国专利修订后的中文译本,包括有及时分编美国专利商标局、第二分编发明的可专利性与专利授权、第三分编专利证书与专利的保护、第四分编专利合作条约。
《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美国专利法》涉及的外国法律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及时分编 美国专利商标局
第1章 建制、官员与职员、职权
1条(35U.S.C.§1)建制
2条(35U.S.C.§2)权力与职责
3条(35U.S.C.§3)官员和职员
4条(35U.S.C.§4)对官员、职员申请专利等利益上的限制
5条(35U.S.C.§5)专利商标局公共咨询委员会
6条(35U.S.C.§6)专利审理与上诉委员会
7条(35U.S.C.§7)图书馆
8条(35U.S.C.§8)专利分类法
9条(35U.S.C.§9)档案的核证副本
10条(35U.S.C.§10)出版物
11条(35U.S.C.§11)与夤?换蛔ɡ?白ɡ?昵氲母北?br>12条(35U.S.C.§12)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副本
13条(35U.S.C.§13)给国会的年度报告
第2章 专利商标局的程序
21条(35U.S.C.§21)提交文件或缴费的日期与行为日
22条(35U.S.C.§22)提交文件的印制
23条(35U.S.C.§23)专利商标局案件的证词
24条(35U.S.C.§24)传唤;证人
25条(35U.S.C.§25)代替宣誓的声明
26条(35U.S.C.§26)提交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文件的后果
第3章 在专利商标局执业
31条(35U.S.C.§31)(已废止)
32条(35U.S.C.§32)暂令停职或禁止执业
33条(35U.S.C.§33)无权执业者的从业行为
第4章 专利规费;资金;检索系统
41条(35U,S.C.§41)专利规费
42条(35U,S.C.§42)专利商标局资金
第二分编 发明的可专利性与专利授权
第10章 发明的可专利性
100条(35U.S.C.§100)定义
101条(35U.S.C.§101)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02条(35U.S.C.§102)获得专利授权的条件;新颖性
103条(35U.S.C.§103)获得专利授权的条件;非显而易见性
104条(35U.S.C.§104)已废止
105条(35U.S.C.§104)外太空发明
第11章 专利的申请
111条(35U.S.C.§111)专利的申请
112条(35U.S.C.§112)说明书
113条(35U.S.C.§113)附图
……
第三分编 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分编 专利合作条约
(C)在遵守122条关于申请保密规定的同时,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特别是那些可以以电子形式提出申请、进行信息存储、开展审查和检索的申请。
(D)规定申请人或其他参与方的人、律师及其他主体参与专利局程序的资格认定和行为规范;在认可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代表资格时,可以要求他们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声誉,并具有在专利商标局代表申请人提交、审查申请或处理其他事务时能够为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建议和帮助的必需资格。
(E)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共利益之需,以确保本法41条h款第1项规定的小型企业能够以低廉的费用广泛接触美国专利信息系统。
(F)规定如何发展并不断完善业绩评估系统,包括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确定的标准评估成本效率,并符合公正和竞争原则。
(G)不论41条或本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符合专利商标局局长设定的条件时,应专利申请人的请求,可以规定对国民经济或国家竞争力有重要意义的产品、方法或技术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而不要求申请人补偿因优化程序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若为履行职权所需,可获取、修建、购买、租赁、持有、管理、运营、改建、修缮、整修任何不动产、动产或混合性财产,或其中的任何利益。
(4)(A)若为专利商标局履行职责所必需,则不论美国法规汇编第40编及时分编和第33章、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41 U.S.C.251及以下)第3编以及《麦金妮一凡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11301及以下)如何规定,可以实施采购,订约建造、维护、管理和运营固定设施,通过交易获得物资供给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