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国内及时本专门研究商标显著性的专著,作者在大量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尤其是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以商标显著性为基点,从商标显著性的一般原理、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注册、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分进行论述,明确提出 (1)我国《商标法》立法宗旨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第1条修改为"为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重构我国商标权取得模式,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质条件。(3)我国应当采纳商标混淆理论,规定商标反淡化条款。
邓宏光,男,湖南宜章人,1977年10月出生,副教授,法学博士。2002年硕士毕业后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民商法学院任教,2006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被遴选为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和民法。曾在《现代法学》、《法学》等刊物三十余篇,参编、参译专著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及时章 绪论
及时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四节 研究内容
一、商标显著性的一般原理
二、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注册
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保护
第二章 商标显著性的一般理论
及时节 商标显著性的界定
一、商标显著性的学理界定
二、商标显著性的法条表述
三、商标显著性的符号学分析
第二节 商标显著性的分类
一、固有的显著性与获得的显著性
二、事实上的显著性与法律上的显著性
第三节 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中的地位
一、商标显著性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
二、商标显著性核心地位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注册
及时节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
二、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注册条件中的核心地位
第二节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一、商标显著性的一般判断方法
二、传统商标的显著性之判断
三、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的显著性之判断
四、第二含义商标的界定
第四章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保护之一:一般理论
及时节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和理念
一、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商标保护理念应从保护商标标识转变为保护商标显著性
第二节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侵权
一、注册型商标侵权与使用型商标侵权
二、商标直接侵权与商标间接侵权
三、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保护之二:防止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及时节 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解读
第二节 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类型
一、混淆时机的前后延伸
二、售后混淆
三、初始兴趣混淆
第三节 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相关因素
一、商标的显著性
二、商标标识、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
三、相关公众的经验水平和注意力程度
四、实际混淆的证据
五、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第六章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保护之三:防止商标淡化
及时节 我国《商标法》尚未承认反商标淡化
第二节 美国和欧盟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
二、欧盟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美国和欧盟商标反淡化法对我国的启示
第七章 从商标显著性谈我国商标法的完善
及时节 商标显著性与我国商标立法宗旨的完善
一、删除"加强商标管理"之规定
二、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及时立法宗旨
三、将"保护商标专用权"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四、增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节 商标显著性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商标显著性与我国商标侵权救济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及时章 绪论
及时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人类开发和生产产品的能力不断提高,产品总量不断增长,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种类多样化和提供者多元化的趋势,产品和服务从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经营理念已经被淘汰,转而进入了品牌化、包装化的时代。商标由此摇身一变,成为消费者选择购物的向导和经营者好的推销员,商标法也成为经营者竞争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市场法则。
商标,作为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标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借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这种标识作用和区别作用就是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这一概念的最关键要件。商标显著性不仅是决定特定标志能否成为商标的关键,也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更是商标保护的真正目标。商标显著性成为贯穿商标法各项具体制度的主要经脉,成为商标法的灵魂。
商标显著性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商标本质的理解,为完善商标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有利于指导商标审查和商标司法实践,以期实现更地理解和更正确地执行商标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我们理论界没有任何准备的前提下,在外力推动下被迫发生的法律移植。商标法虽然已经实二十多年,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商标法研究相对落后的状况,2004年轰动大江南北的"彼得兔"商标侵权案和2006年国人"舌敝耳聋,不见成功"的"日企抢注四大名著商标"事件,都反映出我国商标审查机关对商标显著性要件把握之不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5年12月联合颁发的《商标审查标准》,是我国商标审查经验的集大成者,但相对于英国于2006年更新的商标审查规则和欧盟在2006年6月公布的《商标异议指南》来说,我国《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都不够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