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发展的结果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或者大股东(控制股东)控制公司成为公司运行的基本模式。经营者与大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与所有者或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这必然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失衡,大股东(控制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失衡。因此,通过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使公司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就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价值。但是,公司治理并非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其中,司法作为社会救济的一道防线,对完善公司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书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和判断,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前提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司法程序。
杨勤法,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从事经济法、公司法等教学及研究工作。参与相关课题多项,在《法学》、《中外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二十余篇,参与《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
导言
及时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
及时节 公司治理的目的及本质
第二节 公司治理外部干预的正当性
第二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审慎扩张为视角
及时节 介入公司治理领域的司法本质及特点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典范:来自于特拉华的经验
第三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历史、现状及前瞻
第三章 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
及时节 司法审查董事义务的标准
第二节 商业判断规则下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
第四章 股东利益平衡的司法考量
及时节 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 股东查阅权的司法救济
第三节 公司解散的司法评判
第五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经典程序:派生诉讼
及时节 派生诉讼的再认识
第二节 派生诉讼的前置装置:特别诉讼委员会(special litigation committee,SLC)
第六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序建构
及时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序构想
营造和谐的公司治理环境——代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