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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配套规定(近期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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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配套规定(近期版)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
  • 所属分类:图书 >经济>经济法>税法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法律及其配套规定
  • 国际刊号:9787802268319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7-03
  • 印刷时间:2007-03-01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 页数:229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

目录

及时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及时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第三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第四条 [税率]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企业收入总额]

第七条 [不征税收入项目]

第八条 [准予扣除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九条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第十条 [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

第十三条 [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第十四条 [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存货成本扣除]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净值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第十八条 [年度亏损结转]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二十条 [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收法律优先]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第二十五条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所得]

第二十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范围]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税收优惠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问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计算]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报送纳税申报表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拒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第四十六条 [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第网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1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货币计量单位]

第五十七条 [已享受法定优惠的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的制定]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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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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