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E19961522号)的要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5横断面设计;6线形设计;7出人口设计;8高架快速路;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10景观与环境。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
4.1 分类
4.2 基本路段
5 横断面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横断面布置
5.3 车行道
5.4 分车带
5.5 路肩和路面横坡
5.6 侧石、缘石
6 线形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平面设计
6.3 纵断面设计
7 出人口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出入口间距
7.3 变速车道、集散车道
7.4 辅助车道
7.5 主辅路间出入口的几何设计
8 高架快速路
8.1 一般规定
8.2 横断面设计
8.3 平面设计
8.4 纵断面设计
8.5 匝道
9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9.1 交通标志
9.2 交通标识
9.3 交通防护设施
9.4 监控设施
10 景观与环境
10.1 一般规定
10.2 景观距离
10.3 噪声要求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7 出人口设计
7.3 变速车道、集散车道
7.3.1 交通流驶出主线需要减速,驶入主线需要加速,因而需要增辟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其主要作用是减少驶出、驶入主线的交通对正常行驶主线交通的干扰。车辆完成驶入、驶出主线这一过程,可分为两步:变速过程和车道转换过程,因此车辆所需变速车道长度就是这两个过程所需长度之和,即变速长度(加减速车道长度)和渐变段长度之和。
变速车道分为直接式和平行式两种。直接式是以平缓的角度为原则进行设计,变速车道与匝道连接,车辆行驶轨迹平滑。平行式与直接式相比明显强调了起终点、宽度渐变部分与车辆的行驶轨迹一致,但是必须走S形路线。调查资料表明,驾驶员人多喜欢走直接式而不愿走平行式。由于加速车道比减速车道长,如采用直接式,则宽度渐变段变得细长而难于设计,因此,与互通式立交匝道相接的出人口,原则上减速车道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采用平行式,当变速车道为双车道时,均采用直接式。对于与辅路及地面道路相接的出人口,一般紧邻辅路,受道路性质和条件的限制,宜采用平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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