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一五"重点图书,"晚清人物年谱长编系列"之一,上海文化发展基金重点资助项目。本谱基本上按时间顺序记述谱主的主要活动,将反映其思想的原始资料编入其中。
《郑观应年谱长编(套装全2册)》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夏东元,江苏靖江人,1920年12月生。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早年攻治国学,后来大力钻研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在山东滨海公学、曲阜师范、华东白求恩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任政治理论教员,讲授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等课程。1956年起专门从事中国近代史教学与研究,尤侧重于洋务运动史研究,自成研究体系:洋务运动发展论、110年中国近代史以为分段线的两段论。著有:《郑观应传》、《晚清洋务运动研究》、《盛宣怀传》、《洋务运动史》、《近代史发展新论》、《盛宣怀年谱长编》上下册;校编:《郑观应集》上下册;编注:《郑观应文选》;主编:《二十世纪中国大博览》、《二十世纪上海大博览》、《中学百科全书?历史卷》。培养硕士20名,博士14名。
上卷
道光二十二年(1842) 壬寅 一岁
道光二十三年(1843) 癸卯 二岁
道光二十四年(1844) 甲辰 三岁
道光二十五年(1845) 乙巳 四岁
道光二十六年(1846) 丙午 五岁
道光二十七年(1847) 丁未 六岁
道光二十八年(1848) 戊申 七岁
道光二十九年(1849) 己酉 八岁
道光三十年(1850) 庚戌 九岁
咸丰元年(1851) 辛亥 十岁
咸丰二年(1852) 壬子 十一岁
咸丰三年(1853) 癸丑 十二岁
咸丰四年(1854) 甲寅 十三岁
咸丰五年(1855) 乙卯 十四岁
咸丰六年(1856) 丙辰 十五岁
咸丰七年(1857) 丁巳 十六岁
咸丰八年(1858) 戊午 十七岁
咸丰九年(1859) 己未 十八岁
咸丰十年(1860) 庚申 十九岁
咸丰十一年(1861) 辛酉 二十岁
同治元年(工862) 壬戌 二十一岁
同治二年(1863) 癸亥 二十二岁
同治三年(1864) 甲子 二十三岁
同治四年(1865) 乙丑 二十四岁
同治五年(1866) 丙寅 二十五岁
同治六年(1867) 丁卯 二十六岁
同治七年(1868) 戊辰 二十七岁
同治八年(1869) 己巳 二十八岁
同治九年(1870) 庚午 二十九岁
同治十年(1871) 辛未 三十岁
同治十一年(1872) 壬申 三十一岁
同治十二年(1873) 癸酉 三十二岁
同治十三年(1874) 甲戌 三十三岁
光绪元年(1875) 乙亥 三十四岁
光绪二年(1876) 丙子 三十五岁
光绪三年(1877) 丁丑 三十六岁
光绪四年(1878) 戊寅 三十七岁
光绪五年(1879) 己卯 三十八岁
光绪六年(1880) 庚辰 三十九岁
光绪七年(1881) 辛巳 四十岁
光绪八年(1882) 壬午 四十一岁
光绪九年(1883) 癸未 四十二岁
光绪十年(1884) 甲申 四十三岁
光绪十一年(工885) 乙酉 四十四岁
光绪十二年(工886) 丙戌 四十五岁
光绪十三年(1887) 丁亥 四十六岁
光绪十四年(1888) 戊子 四十七岁
光绪十五年(1889) 己丑 四十八岁
光绪十六年(1890) 庚寅 四十九岁
光绪十七年(工891) 辛卯 五十岁
光绪十八年(1892) 壬辰 五十一岁
光绪十九年(1893) 癸巳 五十二岁
光绪二十年(1894) 甲午 五十三岁
光绪二十一年(1895) 乙未 五十四岁
下卷
光绪二十二年(1896) 丙申 五十五岁
光绪二十三年(1897) 丁酉 五十六岁
光绪二十四年(1898) 戊戌 五十七岁
光绪二十五年(1899) 己亥 五十八岁
光绪二十六年(1900) 庚子 五十九岁
光绪二十七年(1901) 辛丑 六十岁
光绪二十八年(1902) 壬寅 六十一岁
光绪二十九年(1903) 癸卯 六十二岁
光绪三十年(1904) 甲辰 六十三岁
光绪三十一年(1905) 乙巳 六十四岁
光绪三十二年(1906) 丙午 六十五岁
光绪三十三年(1907) 丁未 六十六岁
光绪三十四年(工908) 戊申 六十七岁
宣统元年(1909) 己酉 六十八岁
宣统二年(1910) 庚戌 六十九岁
宣统三年(1911) 辛亥 七十岁
中华民国元年(1912) 壬子 七十一岁
中华民国二年(1913) 癸丑 七十二岁
中华民国三年(1914) 甲寅 七十三岁
中华民国四年(1915) 乙卯 七十四岁
中华民国五年(1916) 丙辰 七十五岁
中华民国六年(1917) 丁巳 七十六岁
中华民国七年(1918) 戊午 七十七岁
中华民国(1919) 己未 七十八岁
中华民国九年(1920) 庚申 七十九岁
中华民国十年(1921) 辛酉 八十岁
简短附论
附录一 《盛世危言》版本简表
附录二 电报韵目代日表
本局账目应早钞上,因栈账及工程账系何湛棠、唐干卿经手,兹由仁立兄与渠对清逐款总结钞呈台核,如有不妥,仍祈示知改正。弟自愧不才,无裨局事,所冀煤路曰渐推广以副廑注。兹由富平寄上折二扣、允单一纸,即希察存。
谨将开平粤局现在填筑价买之升科坦以建栈房多被阻挠情形列呈公鉴①
窃以古今宇宙内凡管产业者,皆以官照与卖契为凭,否则为王土官荒,未闻无照契者可以填筑建造,有照契者反不能。若今开平局所价买林姓税坦及升科子母相接之溢坦为可异矣。原林坦于咸丰十一年由业户林祖荫等缴息报承,奉藩宪分给司照二张,其税载在番禺属重冈三十一图,另甲林裕户历年输粮可据。此次开平局奉北洋大臣咨会来粤,拟将开煤运销,禀奉督宪批示:择地升科,事属可行。檄海防善后局转饬番禺县会同驻粤之员,勘得省城鸡翼城外土名?塘一带海旁溢坦,可以填筑建造并设码头。而该处内坦原为林姓之业,乃备价与运司衔在籍江苏候补道林桐芳买受原税一百三十七亩九分零,订价三万五千两。 因坦内有被人占筑开街建屋,林姓业主只交出未被人占之坦六十二亩零,开平局按亩交价,其已被人占缪?未清之坦概行划出,俟业主自行理明然后交价,开平局并不干涉,所以示公而免借口。而占筑者心犹未已,纠集势豪痞棍,拟捐出递年占筑租利,播朦当道,必令开平局不能填筑建造而后已。初则纠众滋闹,标长红,登日报,谓煤气毒、煤性烈将不利于民居;继则贿托势要,诬开平局以多占人地,又谓开平局不用许多地,甚且以为买承坦地填筑官河为建厂藉占官地。 四布谣言,乱入耳目。不求其实亦疑此坦地有大利之可图。积毁销骨,众口铄金,即当道亦几淆聪听矣。
不知开平局之买林坦价本不贱,业主林道桐芳为庚申榜眼林彭年之胞弟,告养回籍,丁艰后以病乡居,少到省城,是以此坦久被人占。诗礼之家不喜与人构讼,故坦虽被人占并未一为控告。现在被人占到如许糜烂,仅着家人报县,仍静候地方官秉公理断而已。外人不知,反以此坦为道傍之李,人人可以过问,否则林姓业主何至隐忍如此?此次开平局与林道桐芳订买,伊不肯零沽,亦不肯贱售,开平局急于觅地,故不计其价之昂,订定后标签登报并禀明地方官,然后交易。 既交易后,乃报承子母相接之溢坦,其林姓原领内坦之藩照载明:西由珠光里起至东炮台脚止,共长二百丈,深四五十丈不等,内坦东侧税四十一亩六分零,西侧税九十六亩二分零,其中有所谓老龙桥珠光里、咸虾栏、将军操场、崔姓铺屋均在税内,林姓业主从前升科绘有图说存在县案可稽。开平局价买林坦升科溢坦先则禀承督宪批准檄局饬县会勘,继则绘有图说由奉派弹压之委员呈核并报明兴工填筑日期,奉檄局饬县出示晓谕。不比占筑者不知原委,颠倒是非,徒以口舌争也。
开平局系官局,屯煤亦系官用,凡有血气者皆知事体。不解势要混受贿托,竟多言以惑宪聪。设如民间执有照契管业,为土豪势恶所欺侵,不得已而诉之公庭,得不秉公持平判断乎?现开平局已填之坦系照承平船主在升科坦边测量水步深之处,先建码头以泊轮船,因里面之林坦被占缪扬未清,故只填督宪所批准择地升科之坦。计现在填起横阔不过二十六丈,除西边留水涌二丈,东边留公路一丈二尺,实得二十二丈八尺,深长不过十七丈,除前面石?马路六丈,后面火墙一丈,实得十丈,除建委员司事住所及账房外,仅造得煤栈两间,可储煤二千余吨耳。计开平局常要储煤万吨以上,需地尚多,现新建二栈迤东接连之处为温道子绍公馆,系崔镇所占筑陈永亨重承之坦,即在林坦税内。林坦既契卖与开平局,虽因被占而未交价,实与开乎局无异。开平局为北洋人臣所委,格外谨慎持重,不肯轻与人争,拟俟地方官公断此坦究归何人所管,然后再行定夺。不料崔姓以开平局之谨慎持重为可欺,不独占去价买之林坦,并督宪批准择地升科之溢坦亦要并占越筑,谓林坦之照契不足为据,虽经番禺县出示禁止,彼亦视为具文,是开平局价买升科有照契之坦,竟为崔姓挠阻不能填筑建造矣。
再,东为将军近年所竖石界指为旗营操场亦在林坦税内,查该处红庙前旧有旗营公所一区,自水师旗营奉撤后已移交地方官看管,上年始有旗员到公所前于林坦税内竖立石界,注有军宪操场旧址等字样,并收在林坦税内占盖盘踞之地,价计每井收银三两零,每年输银二钱,由右师给与印照。查水师操场另有旧址可稽,并非在林坦之内,林姓业主子别人占筑尚不肯控告,则于将军之竖界与收价租更不敢过问矣。 自开平局兴工填筑后,将军曾面谕番禺县伊送开平局坦地一段,阔八丈五尺,深四十一丈,开平局拟照其所收在林姓税内占盖盘踞者之数核缴,请番禺县探听将军之意禀商督宪。先奉饬缴银二千两,不用输粮,开平局即照数缴送。后又云要缴银三千两,另岁输粮银一百两,较所收于占盖盘踞者已增数倍亦难成。本是开平局价买升科有照契之坦,又为操场阻挠而不能填筑建造矣。
再,东亦将军填筑之坦,计数尚多,拟建八旗会馆,亦在标坦税内接连。即为林姓业主所交出未被人占之坦,仍有蛋寮数百间。查蛋寮西侧约共五十六间,东侧约共一百五十间,上年有解差求当道准其筑坦地一亩盖屋居住,该解差等恃与各衙役声气相通,藉此影射,凡该处所盖蛋寮均为其收租,供应各费,恃而无恐,并在内窝赃聚赌如开字花、百鸽票等类,以其地污秽幽僻难行,非其党不能到,到即必问何事,故人迹罕经,听其藏垢纳污,若不早驱逐,终贻后患。且有输租于业主者,有不输租子业主者,论事理则坦既易主应行迁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