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的法律指南》特别囊括了“日常生活篇”“违法提示篇”“诉讼程序篇”三大部分,涵盖了人一生生老病死、经济生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投资理财、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及民事、刑事、行政违法提示和诉讼程序等领域。书中通过将法律条文与现代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相结合,加上律师解析,以生动活泼的语言、翔实而有代表性地为我们讲解了针对法律问题有效的解决方法。《一生的法律指南》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能够指导读者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曲直,以法护身,在各类纠纷中合法维权,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宪法篇
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
民法通则篇
民事活动民事权益
企业法人与合伙经营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篇
有家有爱有法
家庭关系与财产
离婚事项
社会保障篇
覆盖全民的社会稳定器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福利救助
劳动关系篇
平衡劳资关系的契约
劳动合同与聘任
薪酬待遇
劳动争议
工伤认定与待遇
工商经济篇
爱财有道
投资注册与股权
变更与债务
合同篇
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
诈骗及其他
房地产与拆迁篇
物权与买卖
物业纠纷
拆迁
租赁及业主权益
农民及农民工权益篇
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农民工权益
村委会职责
刑事篇
刑事犯罪
正当防卫
获得人身保险赔偿后,还能获得医疗损害赔偿金吗
典型案例
2013年5月13日,患者陈某因腹痛、呕吐并突发持续剧痛到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上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医院要求保守,给以持续性肠胃减压、禁饮食、输液维持电解质机酸碱平衡、抗炎、静脉营养等处理。陈某及家人相信医生及医院,在该医院住院。但经过几天的,陈某的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后来陈某出现了休克,在亲属的强烈要求下,该医院才同意将其转到另一医院。第二家医院诊断陈某为“上消化道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并中毒性休克”,立即为其进行了“胃穿孔修补术”。医生在手术中发现陈某腹腔中有大量脓性液体,胃窦部有直径2厘米的穿孔。手术后陈某一直不醒,被送往ICU病房救治。为寻求更好的,陈某又先后在另外两家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558523.15元,造成大量物质损失及严重精神损害。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家医院和第二家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71835.51元。被告医院辩称陈某三年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人身平安险附带住院医疗险,事后该营业部共理赔15万元,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系财产损失范围,民事案件对这类损失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不应当得到双重赔偿,这15万元应从全部赔偿中扣除。那么,是否应将这15万元从医院的赔偿中扣除呢?
法律解析
医疗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一种情况,也遵循着赔偿数额以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受害人不能因侵权行为受益的原则。具体到本案,陈某已经获得了15万元的保险金,确定这部分保险金能否从医疗人身损害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中扣除,就要先分析保险金的性质。保险按照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当保险标的是财产时,就是财产保险,保险金是对财产损失的弥补。但当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时,保险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对损失的弥补,而是具有对受益人因被保险人生命健康受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和压力等精神上的损害进行抚慰的性质。因此,人身保险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精神抚慰金,不是针对损害的赔偿,与财产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性质也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赔偿不是对陈某因医疗人身侵权而产生损害的弥补,而是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给付,因此与医院的赔偿性质不同,赔偿目的不重合,因此不产生无对价获利的问题,也就不能与医院给付的赔偿金相互抵消。法院判决将15万元从医院的赔偿中扣除,是对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性质的认识错误,造成医院的赔偿不足以弥补陈某损失的结果。
因人身保险而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带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是针对被保险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损失的补偿,与医疗机构因医疗人身损害而向患者支付的赔偿金性质上不同,支付的目的也不同,因此不能相互抵消。已经因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不能从医院支付的赔偿中扣除,同样,医院已经支付了赔偿,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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