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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综合(1)
二、主管和管辖(151)
三、立案(209)
四、起诉与受理(226)
(一)综合(226)
(二)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受案范围(230)
(三)不动产案件受案范围(231)
(四)赔偿案件受案范围(233)
(五)合同案件受案范围(235)
(六)程序案件受案范围(237)
(七)其他(238)
五、诉讼参加人(244)
六、证据(257)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274)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90)
九、诉讼费用(293)
十、及时审程序(300)
十一、第二审程序(315)
十二、特别程序(321)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325)
十四、督促程序(347)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350)
十六、执行程序(352)
十七、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464)
(一)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464)
(二)涉台民事诉讼程序(480)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499)
十九、仲裁(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及时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及时编总则及时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及时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及时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及时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及时审普通程序及时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及时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及时编总则[1]及时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及时条[立法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