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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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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

前言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民事诉讼法已经走过30多年的历程,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有了极大完善与提高。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体制、理念、原则、基本...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依据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以司法实务中真实、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和研究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实践指向的深入分析。读者对象为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法学类与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

编辑推荐

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教育部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规划丛书)适应我国法律人才建设之现实,配合国内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需求,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作者简介

张海燕,女,1979年出生,山东寿光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山东省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曾在《法学家》等法学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学术专著《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和《美国联邦民事诉答程序制度研究》两部,主编和参编教材8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各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6项。

目录

目录

第1章管辖1

第1节级别管辖1

案例1: 扬州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扬州华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1

案例2: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6

第2节一般地域管辖11

案例3: 周卓群与邹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11

第3节特殊地域管辖16

案例4: 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16

案例5: 刘杰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20

案例6: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拓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3

第4节专属管辖28

案例7: 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8

第5节协议管辖32

案例8: 天津市万德工贸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32

第6节裁定管辖37

案例9: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与泰州市三泰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37

第7节涉外管辖42

案例10: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42

第2章当事人48

第1节当事人的认定48

案例11: 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港弘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48

第2节当事人适格53

案例12: 王军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53

第3节共同诉讼人62

案例13: 杨友山与刘德胜、杨卫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62

第4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72

案例14: 方某某与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2

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76

案例15: 上诉人骆文繁、桂林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76

第3章证据证明86

第1节证据合法性的判断86

案例16: 湛江市金玉满堂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益利安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86

第2节证据证明力的判断93

案例17: 廉江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3

第3节当事人的自认100

案例18: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100

第4节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107

案例19: 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107

第5节推定的适用117

案例20: 徐某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17

第6节证明标准的适用127

案例21: 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127

第7节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34

案例22: 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录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案

134

第8节证据保全145

案例23: 蔡朗春与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案

145

第4章一审普通程序154

第1节起诉条件154

案例24: 潘富勇与文泽龙、刘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154

第2节一事不再理原则159

案例25: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

纠纷案159

第3节反诉构成要件167

案例26: 王中玉、张卡、张某某诉被告张付亭、第三人陈婷与吴宁租赁合同

纠纷案167

第4节法官释明权的范围175

案例27: 卢玉树与邱联瑞、龙岩市瑞荣通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

纠纷案175

第5节简易程序的适用及与普通程序的转换182

案例28: 张广丽诉许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案182

第6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程序间转换187

案例29: 赖香卫诉吴宏根物权保护纠纷案187

第5章第二审程序192

第1节审理范围192

案例30: 罗清莲与李世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192

第2节撤回上诉与撤诉197

案例31: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海南省海口海达实业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97

第3节发回重审201

案例32: 辛红岩与高营卫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1

第6章再审程序206

第1节当事人申请再审206

案例33: 重庆诚信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与李立冬股权转让纠纷管再审案206

案例34: 山西赤道壹佰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鑫淼玉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212

案例35: 林胜琴与刘志刚、许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218

案例36: 李立新、魏红霞与中国联通赤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23

第2节案外人申请再审228

案例37: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228

第3节法院依职权再审233

案例38: 刘木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保险纠纷

再审案233

第4节检察监督启动再审238

案例39: 北京首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38

案例40: 上诉人王新平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245

案例41: 刘明榜与威信骨泰医院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250

第7章民事执行255

案例42: 临沂澳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九间棚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55

案例43: 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与滨州黄河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59

案例44: 邢宗光与大连华瀛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案264

案例45: 杨涛与李波、侯晓文借款合同纠纷案268

案例46: 邢宗光与大连华瀛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异议案272

案例47: 刁泽进与黄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276

案例48: 西麦斯(青岛)公司与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81

案例4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等借款纠纷执行案285

案例50: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案289

案例51: 青岛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执行复议案293

参考文献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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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

第1章管辖

[MZ(1]第1章管辖[MZ)]

[MZ(1]第1节级 别 管 辖[MZ)]

[MZ(2]案例1: 扬州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扬州华丰

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MZ)]

[引言]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及时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重在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级别管辖产生的直接影响是一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确定,其划分标准为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大小等。级别管辖确定时案件尚未实质审理,只能依据原告主张的事实来确定,而管辖一经确定则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变化。这使得原告方对于级别管辖的确定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恶意增加案件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下级法院审理,属于级别管辖争议的典型案件。

[MZ(3]一、 基本案情[MZ)]

在本案中,扬州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委会)是上诉人(一审被告),扬州华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2008年11月8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产业园管委会签订《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农民拆迁安置房投资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履行该协议,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华丰公司。2009年3月17日,产业园管委会与华丰公司签订《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农民拆迁安置房开发项目投资建设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华丰公司于同年3月26日向产业园管委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824万元。同时,华丰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先后与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都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协议书》及《转让合同》约定,产业园管委会应在2009年5月底完成项目用地拆迁交地工作,并在华丰公司垫付该地价款后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8月底开始施工,2011年10月起,由于项目用地指标及“四证”办理无法完成,经双方磋商,产业园管委会要求华丰公司等账结清、项目移交后再退出。产业园管委会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该项目转让给其他公司。华丰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产业园管委会按合同约定向华丰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69414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其中包括: ①华丰公司垫付的土地出让金1824万元;②项目开发前期费用64808万元;③桩基工程及其他工程费用240399万元;④项目开发管理费用71351万元;⑤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产值2364823万元;⑥投资回报283838万元。以上费用合计3831812万元,扣除产业园管委会代华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900万元及147666万元,产业园管委会应支付费用2694146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产业园管委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主张华丰公司增加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华丰公司是否存在恶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

[MZ(3]二、 案件处理结果[MZ)]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辖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较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

[MZ(4](一) 管辖权异议理由[MZ)]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及时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及时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华丰公司起诉时所主张的产业园管委会向其支付的各项费用2694146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是:①华丰公司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都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对其的工程索赔额计算在诉讼标的额内,产业园管委会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②依据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报告,截至2011年9月21日,华丰公司所完成的“运河人家”北区建安工程造价合计约为1.3亿元,且华丰公司与产业园管委会的住所地相同,均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MZ(4](二) 一审的裁判理由与判词[MZ)]

较高人民法院授权该院制定并实施的苏高法(2008)9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该院受理及时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及时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华丰公司以产业园管委会未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产业园管委会按合同约定向华丰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6941.46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华丰公司诉请的内容及提供的初步证据,其诉讼标的额属于该院受理及时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由于产业园管委会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属该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工程实际造价、华丰公司对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其的工程索赔额应否作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以及产业园管委会是否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责任,应通过案件的实体审理予以确认。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时百二十七条及时款、及时百五十四条及时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 驳回被告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MZ(4](三) 二审诉辩双方意见[MZ)]

(1) 上诉人意见: ①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而虚构产生的,被上诉人无端将华丰公司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都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对其的工程索赔额计算在诉讼标的额内,产业园管委会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②依据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报告,截至2011年9月21日,华丰公司所完成的“运河人家”北区建安工程造价合计约为1.3亿元,且华丰公司与产业园管委会的住所地相同,均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2) 被上诉人意见: 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充分的依据,起诉时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上诉人称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报告,截至2011年9月21日,华丰公司所完成的“运河人家”北区建安工程造价合计约为1.3亿元,上诉人混淆了工程量与索赔金额的概念,答辩人起诉标的包括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前期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回报等多项内容,范围已经超过工程造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MZ(4](四) 二审的裁判理由和判词[MZ)]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丰公司提起的诉讼标的,有无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华丰公司诉请的内容,其提供了的相关证据: ①华丰公司垫付的土地出让金1824万元;②项目开发前期费用64808万元;③桩基工程及其他工程费用240399万元;④项目开发管理费用71351万元;⑤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产值2364823万元;⑥投资回报283838万元。以上费用合计3831812万元,扣除产业园管委会代华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900万元及147666万元,产业园管委会应支付费用2694146万元。同时华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还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诉请:①《协议书》;②《转让合同》;③土地使用费支付证明及发票;④华丰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⑤2011年9月—10月产业园管委会给华丰公司的相关函件;⑥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以及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1)扬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⑦项目开发前期费用证明;⑧桩基及场平等工程量证明。华丰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受理一审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产业园管委会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根据本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时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及时审民商事案件,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华丰公司的相关工程索赔的数额,以及产业园管委会对该款项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应通过案件的实体审理予以确认。产业园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时百七十条及时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MZ(3]三、 法理分析[MZ)]

[MZ(4](一) 相关法律规定与裁判文书[MZ)]

《民诉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时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及时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及时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二十条: 较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及时审民事案件: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996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级别管辖作出专项性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时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民事级别管辖适用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辖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较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

[MZ(4](二) 学说见解[MZ)]

1. 规避级别管辖的内在逻辑与外在条件

规避级别管辖的基础在于管辖权恒定原则以及确定管辖的非实质审查。依照较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为案件标的额大小。确定级别管辖发生在案件审理之前,在此阶段,争议标的额不能得到实质审查,原告对于争议标的额的主张成为确定管辖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管辖权确定之后管辖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化而变化,这使得原告在级别管辖的确定当中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可以对其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控制以实现控制级别管辖之目的。

规避级别管辖现象与当前的“司法有待提高、司法地方保护客观存在”的法治实践密切联系的,不同级别的法院的裁判对于己方利益的有利程度不同的认识使得原告一方通过控制争议标的额来选择自己“心仪”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外地的当事人基于“级别越高、裁判越公正,地方保护可能性越小”的朴素考虑,更倾向于增加争议标的额以选择高级别的法院来起诉,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的初衷多是出于控制终审法院的考量,也有可能是出于控制初审法院的考量。

2. 规避级别管辖类型与法律规制

级别管辖规避主要包括“虚增提级”和“追加降级”两种形式,前者为虚增争议标的额,提高管辖法院级别;后者为先主张较小的标的额,待管辖确定之后增加诉讼请求,以此降低管辖法院级别。本案中管辖争议属于“虚增提级”型管辖异议。在法律层面,规制级别管辖规避行为的依据是《民诉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对于级别管辖规避行为的规制目前主要是在“追加降级”型级别管辖规避范围之内。对于“追加降级”型级别管辖规避,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历从“宽松”到“严格”的变化,1996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该批复第三条的基本思路是尽量使已经就案件展开实体审理的法院完成对于全案的审理以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追加提级”型级别管辖规避,除非当事人出于故意,一般不会以规避级别管辖为由移送管辖。而此种思路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属于主观范畴,难以进行判断,这使得《批复》在实践中沦为突破《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规定实现“地方保护”等特定诉讼目的的工具。2009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条审查并作出裁定。该规定使得实践中对于“追加降级”型管辖规避的调整回归到了《民诉法》原本的规定中来,“追加降级”型级别管辖规避基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这也推动了“分诉降级”现象的增长。“虚增提级”型级别管辖规避的结果是当事人要付出更高的诉讼费用代价,案件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管辖,其冲击的主要是各级法院对于案件审理的分工,基本不会带来“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对于裁判的公正性影响较小。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增提级”型级别管辖规避较为容忍。另外,具体争议标的额的确定发生在管辖确定之后的实体审理过程中,识别难度大,司法解释也难以对此作出具体。当然法院在移送管辖之外,仍可以通过管辖权向下转移有效地应对该类型这级别管辖规避,这也是2012年《民诉法》就管辖权下移仅仅是严格限制而没有废除的一个重要原因。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1日生效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时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大幅度提高了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的额标准,增加了“虚增标的额,提高管辖法院级别”行为的成本,扩大了基层法院的受案标的额范围,客观上减少了“变更诉讼请求,降低管辖法院级别”的需求。

本案中,华丰公司主张的争议标的额已经达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并且由其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是: 华丰公司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都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对其的工程索赔额计算在诉讼标的额内,产业园管委会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各建筑公司对于华丰公司的工程索赔款有实际联系,产业区委员会对于该款项是否承担责任是应当在本案实体中予以确认。产业区委员会无其他证据证明华丰公司存在恶意虚增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故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MZ(2]案例2: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MZ)]

[引言]

专利权纠纷的专业性强,对于审判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由知识产权法院、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表述上的不周密使得当事人对于专利权纠纷案件之级别管辖的理解存在误区。本案发生时所依据的条文,现已调整。 本案中,较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对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解释,成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基本标准。

[MZ(3]一、 基本案情[MZ)]

在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碑店新凯公司)为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者;原审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本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升百利公司)为被上诉人。2004年11月15日本田株式会社与东风本田公司以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生产的,河北新凯公司、鑫升百利公司销售的HXK6491E汽车侵犯了其ZL01302609.7号“后保险杠”、ZL01302610.0号“前保险杠”、ZL01356908.2号“前格栅”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答辩期间,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做出(2004)高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河北新凯公司、高碑店新凯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较高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级别管辖是否有管辖权,原告是否存在虚列被告规避地域管辖的行为。

[MZ(3]二、 案件处理结果[MZ)]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书、较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MZ(4](一) 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MZ)]

两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共同异议,理由如下: ①被控侵权产品即型号为HXK6491E的汽车系由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②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及时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妥。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未提及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问题。

[MZ(4](二) 二审诉辩双方意见[MZ)]

上诉人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共同上诉称: ①对原审裁定关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说法,被上诉人未举证,也未经质证。②原审裁定对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专利纠纷及时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未予答复;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违法,与《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悖。③上诉人已就涉案四个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上诉人也已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求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一并予以考虑。

两被上诉人共同答辩称: ①原审被告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北京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对此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有关证据;因管辖权异议依法应在答辩期内提出,而答辩期在举证期限内质证程序之前,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可能依据已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系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制定,其中规定,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③上诉人无权要求在本案二审中审查其向原审法院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④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曲解法律又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意在拖延本案审理程序。

原审被告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就本案提出意见。

[MZ(4](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MZ)]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在向两上诉人送达原告起诉状的同时,已将两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十六份证据一并送达,其中证据七(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05752号《公证书》)和证据八(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05753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即厂牌型号为HXK6491E的汽车。二审中,两上诉人认可其已收到上述证据,但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绝发表进一步的质证意见。

[MZ(4](四) 二审的裁判理由及判词[MZ)]

本院认为:

(1) 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但是,在被告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在二审期间,本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实进行调查,两上诉人一方面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进一步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两上诉人对有关公证文书不予认可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的权利。依据《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及时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依据《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两上诉人的前述上诉理由虽然部分成立,但尚不足以改变对本案的地域管辖。两被上诉人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可能依据已经质证的证据材料而作出的答辩意见,亦不成立,也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管辖的确定。

(2)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级别管辖权是否违法。《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及时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较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规定的本意在于专利纠纷案件的低审级应当是这些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一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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