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为质量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1982年。1996年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 监测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