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城市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城市规划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机关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律性"必须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展开参与活动;同时,规划机关常常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展更多的参与活动,以促进规划的"合法性"。
本书分别探讨了"基于法规范要求"和"基于现实考虑"的前提下,确定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参与事项、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的不同方法。并且结合个案指出,适当的参与机制应当在确保"合法律性"的基础上,尽量追求程序的"合法性"。
陈振宇 1980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2003年和2006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分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在上海交通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以访问学者的身份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心(TheChinaLawCenteratYaleLawSehod)开展学术研究。2009年7月
导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二、关键概念的界定
三、研究的现状
四、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五、研究的方法
及时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
及时节 城市规划的体系
一、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二、城市规划的层次
三、城市规划的阶段
第二节 法规体系与公众参与条款
一、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
二、公众参与条款的界定
第三节 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规定
一、规划编制阶段
二、规划确定阶段
三、规划实施阶段
四、规划修改阶段
小结 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评析
第二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历史演进
及时节 美国公众参与程序的历史演进
一、发展阶段
二、历史背景
第二节 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历史演进
一、发展历程
二、历史背景
第三节 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演变特点——基于比较的视角
一、由裁量到羁束
二、由地方到中央
三、社会活动的促动
四、规划理论与实践的推动
小结 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生成路径
第三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价值研究
及时节 研究的角度
一、程序价值研究的基本模式
二、本文研究的角度
第二节 公众参与程序的一般价值
一、理论分析
二、实证研究
三、小结
第三节 公众参与程序的特殊价值
一、城市规划的特性
二、城市规划的特性与合法性危机
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合法性的基础
小结 公众参与程序的定位
第四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运行机制
及时节 基于法规范要求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法律框架内的公众参与机制
二、参与事项的确定
三、参与主体的选择
四、参与方式的运用
五、参与效力的斟酌
第二节 基于现实考虑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基于现实考虑的原因和基本做法
二、参与事项的确定
第五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保障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及时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
本文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界定为城市规划过程中那些具有开放性的、公众可以介入其中,并能对规划决策有所影响的程序。换句话说,只要有非政府的公众介入的规划过程都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进行深入探讨的前提是对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程序的现状能够有充分的认识,本章主要借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进行的描述并作简单评析。
及时节 城市规划的体系
对于法学专业的研究者而言,城市规划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所以在开始描述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现状之前,有必要对城市规划的体系做一个梳理。
一、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土地的用途作出预见性的安排,在我国具有控制土地用途的规划形式除了城市规划以外,还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些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大体如图表2所示:
从图表2可以看出,位于我国土地用途控制体系及时层次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将所有土地的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个部分;第二层次是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对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进行统筹安排;一个层次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这些规划的任务是进一步确定特定区域内土地的用途。其中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统称为城乡规划,都属于《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范围,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由《土地管理法》(1986)进行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规划区域的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比城市规划涉及区域的范围要广,城市规划是这两项规划的具体化;城市规划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于同一层次,是控制不同区域土地用途的规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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