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案例稿件主要由本委员会委员提供。
本书精选58个案例,每个案例主要包括案件当事人和人基本情况及案由、案情介绍、争议焦点、律师的意见、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案例评析和编委会的点评等部分,既能使读者清晰了解案件纠纷的全过程,也可窥见裁判机关如何抽丝剥茧,化繁为简,抓住脉络,直捣核心,依法裁判的技能,对于广大律师办理同类实务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当然,本书对于广大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同样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本书主编、副主编、编委均是广州市建筑与招投标法律领域博学律师,主编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镇慧、业务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志军,副主编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松涛、胡正方、秘书长彭晓伟、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朱宝莲。编委会委员均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案例稿件主要由本委员会委员提供。
本书的作者均是在建筑法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及丰富的建筑工程法律实务运用经验。由于占据身处华南沿海发达地区这一得天独厚的地利优势,使得他们能接触并处理到许多在其他地区鲜少涉及的新型复杂案件。本书作为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一线律师的劳动成果结晶,不仅凝结了他们的辛勤智慧和劳动汗水,而且处处透露出他们对法律的独特感悟。作为一本立足于建筑法律前沿问题的法律实务性著作,本书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正确运用建设工程法律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建设工程法律也同样大有裨益。
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本书主编、副主编、编委均是广州市建筑与招投标法律领域博学律师,主编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镇慧、业务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志军,副主编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松涛、胡正方、秘书长彭晓伟、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朱宝莲。编委会委员均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1被挂靠人协助实际施工人对外结算不构成对工程款的确认陈镇慧 /
2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保障合同工期变更之效力认定陈镇慧 /
3一起案件两次发回重审究竟为何般?陈镇慧 /
4联营双方对联营实体及其实际经营者的责任应如何承担陈镇慧 /
5如何正确理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晴天工作日”陈镇慧 /
6通过调解和裁决相结合方式追回18亿元的土地综合开发费李松涛 /
7法院为何采纳开发商提交的结算报告书认定涉案工程造价李松涛 /
8如何确定工程施工导致毗邻房屋受损程度和赔偿依据李松涛 /
9开发商诉建筑公司提交工程资料纠纷案李松涛 /
10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致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不固定的诉争李松涛 /
11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合同责任主体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胡正方 /
12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责任承担的主体及赔偿范围
的认定胡正方 /
13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责任主体的内部赔偿划分胡正方 /
14无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所作出的造价鉴定报告无效胡正方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问题
15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责任承担问题彭晓伟 /
——N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潘某、Z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6超越资质承接工程是否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彭晓伟 /
17关于未完成工程中已建部分的造价鉴定彭晓伟 /
18相邻房屋受损建设工程施工方是否直接对受损人承担责任彭晓伟 /
19工程实践中如何适用“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原则杜玉明 /
20工期顺延的认定标准杜玉明 /
21如何对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杜玉明 /
22在无效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解
释》规定的非法所得的区别杜玉明 /
——刘某与韦某、T公司、X县发改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3工程施工超期,监理单位可按日收取监理酬金江安生 /
24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江安生 /
25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及利息需支付江安生 /
26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黎志军 /
27境外建设工程联营项目费用支出及亏损分担之认定黎志军 /
——B公司诉A公司建设工程联营合同纠纷案
28不能针对以在建工程项目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黎志军 /
2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间限制及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黎志军 /
30建筑施工过程中雇工受伤的法律责任分析柏满祥 /
——郭某诉麦某、A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31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之法律分析柏满祥 /
——姚某诉曾某、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32FIDIC条款下监理工程师的合同地位及其实践案例陈滨宏 /
33承揽合同工程款结算问题陈宁 /
34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主体资格问题陈宁 /
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电力安装合同的性质问题陈宁 /
36工程价款可以通过评估确定陈宁 /
37诉讼时效对工期延误索赔的影响范惠琴 /
38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变更关海燕 /
39代建人请求的奖励应合法、有据关海燕 /
40合同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适用黄其伟 /
41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材料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胡斯恒 /
——陈某诉江某、李某、M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2总承包人付清工程款给分包人后对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
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胡斯恒 /
——邹某、H公司、殷某、胡某、B公司、J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3从本案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黄浩 /
44监理的签认不能直接视为建设单位对工程量的确认蒋凌霞 /
45转包工程退场纠纷蒋凌霞 /
46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问题王云辉 /
47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接收日期的区分与责任
分析王云辉 /
48浅析发包人的银行抵押债权人能否对非强制招标项目中工程
款结算变更条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王云辉 /
49广州K公司诉J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韦国祥 /
50简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确定吴剑平姚剑雄 /
——从广东J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说起
51东莞A公司与台山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谢明 /
52劳务分包公司追讨工程款的几个问题王晖 /
53建筑公司没有完成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及工
程备案义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朱健民林美顺 /
54合伙承包挂靠建筑公司的工程纠纷法律适用实例尤玉婵 /
55把握合同结算条款依法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钟炜徐婉雯 /
——以固定单价和财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建设工程为例
56贵州省某冶金建设公司诉河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刘金纲 /
57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适用问题周红华 /
58发包人怠于履行工程结算审核义务的责任陈滨宏 /
后记/
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被挂靠人协助实际施工人对外结算不构成对工程款的确认
一、当事人和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莫某
被告一: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委托人:陈镇慧、陈育虹,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C镀锌板有限公司
第三人:D钢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E钢铁厂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被告一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分)包单位\]与第三人E钢铁厂\[甲方、发(总)包单位\]签订《广东省C镀锌板有限公司钢管新厂一期工程发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C镀锌板有限公司钢管新厂一期工程,建设地点广东省三水市对外开发区三小区;建筑面积约15700m2,被告一承建全部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主体工程于199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被告一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方式承建;工程总造价约971万元,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被告一承包的任务,非经第三人E钢铁厂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第三方;被告一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第三人E钢铁厂和经办银行审核,第三人E钢铁厂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15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被告一通知第三人E钢铁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等等。
……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律关系定性及两被告是否适格被告主体的问题。
四、双方意见
(一)原告意见
原告主张其与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签订《联营承包合同》,承接三水E钢铁厂钢管新厂一期工程,工程分为金属屋架、金属屋面及其他附属小工程,各工程独立核算,原告依约1993年7月10日进场施工,1995年10月12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质量监督站四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总价为工程款1028976474元,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分文工程款,故根据承包合同两被告作为发包主体负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
(二)被告意见
两被告则主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实质上是“内部挂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所谓的“承包或者分包”的法律关系,其诉请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属主体错误,适格的被告主体应是本案第三人即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具体理由如下:
……
五、裁判结果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裁判理由
(一)关于金属屋架工程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编制日期为1994年6月8日的《G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预算单》和对应的《建筑工程(结算)预算表》若干,以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金属屋架工程结算价为584745305元。两被告认为上述《工程预结算单》为预算单,上述《工程预结算单》编制日期为1994年6月8日,而原告亦自认涉案工程于1995年10月12日才经验收合格,且上述《工程预结算单》中没有建设单位的签章确认,原告以该《工程预结算单》作为认定金属屋架的结算价为584745305元明显依据不足。与上述《工程预结算单》对应的若干《G建筑公司建筑工程(结算)预算表》则均为复印件,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并没有明确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为金属屋架工程,只写明承建项目为土建部分,全部完成(27轴—52轴),两被告则否认原告做了金属屋架工程。综上,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属屋架工程的结算价格。
……
七、案例评析
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指出:分包工程发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挂靠经营。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分包行为。
……
[点评]本案是名为联营实为挂靠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被挂靠人,协助原告在其编制的拟与发包人结算的结算书上盖章是被告履行合作义务的表现。基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与发包人结算时的利益是共同的,即被挂靠人的利益是“水涨船高”的,故一般情况下被挂靠人是不会主动去核减挂靠人的工程款,而配合挂靠人在结算书上盖章是其履行合作义务的表现,故不能因此认定是被告对原告工程款的确认,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欠妥。法院虽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因判决书中没有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联营协议的法律效力作为认定,故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原有的纠纷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点评人: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