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相关法令,不论在内地或台湾地区,都是在新公约出台之前就早已制定实施的,因此难免与新公约的规范有些相冲突之处,并且可能在未来产生国际上的纠纷。本书列出的两项列表或许可以更进一步地说明,为何新公约会为中国带来若干潜在的纠纷或困难。
藉由仔细设计的国际"合作"、"协调"和"商讨"的程序,以及所有这些详细规范的"通知"、"报告"、"通报"等义务,新公约连同其附件中的14项规章,已经成功地创造了一套有效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而且没有严重地侵入其它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原本适用范畴。
傅崐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仲裁员。1974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80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1982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研究, 1983年获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
作者序
及时章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景
及时节 事实背景
一、技术的发展
二、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性开发活动
三、"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四、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或科研活动
第二节 法律背景
一、《公约》制定前各国的国内立法现状
二、《公约》制定前各国制定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区域性与普遍性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
三、传统海事法上捞救法和打捞物法(Law 0f Salvageand Law 0f Finds)与水下文化遗产
第二章 的谈判过程简介
一、关于新的国际文件的性质
二、与的关系问题
三、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问题
四、国家船舶与飞行器问题
五、与捞救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问题
第三章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内容的解析
及时节 《公约》本体
序言
第1条定义
第2条 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3条本公约与
第4条与捞救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
第5条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第6条双边、地区或其他多边协定
第7条 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
第8条毗连区的水下文化遗产
第9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报告和通知
第10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第ll条 "区域"内的报告和通知
第12条"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与重要制度评析
第五章 中国与《公约》的关系及立法建议
第六章 结语
附录:相关法律文献
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