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丛书共30个分册,2017年新增9个分册。独具以下三重价值:
1.文本,内容。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3.免费增补,动态更新。
1.采用可摊开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2.为避免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为读者免费增补本书下次修订时的电子版内容。
3.通过订阅“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立法信息,并可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总目录
一、综合
二、刑法适用范围
三、犯罪
1刑事责任(135)
2共同犯罪(145)
3单位犯罪(149)
四、刑罚
1刑罚的种类(152)
2量刑(160)
3自首和立功(167)
4数罪并罚(171)
5缓刑(172)
6减刑、假释(173)
五、立案标准与其他
1立案标准(182)
2其他(233)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行为犯罪(238)
2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247)
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250)
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53)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66)
2走私罪(283)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98)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99)
5金融诈骗罪(318)
6危害税收征管罪(319)
7侵犯知识产权罪(322)
8扰乱市场秩序罪(338)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九、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抢夺罪(370)
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84)
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00)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05)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408)
2妨害司法罪(423)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25)
4妨害文物管理罪(427)
5危害公共卫生罪(429)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30)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442)
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66)
十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挪用公款罪(471)
2贿赂犯罪(481)
十二、渎职罪
十三、其他各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501)
2危害国防利益罪(502)
3军人违反职责罪(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所加。(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及时编总则及时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及时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