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旨定管理人的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较高人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选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案件管辖
第四条 审理程序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及时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 抵消条 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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