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萧条和证券公司危机中,证券客户资产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本书将证券客户资产风险界定为证券投资者托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人的证券及/或资金因为后者破产而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试图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其间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分析。
本书分为五章。
及时章讨论证券的持有和托管体制,旨在为全书提供一个知识背景和技术平台,因为不同的持有和托管制度意味着托管人和客户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直接影响客户资产风险的范围和程度。本书分析指出,与多数证券市场不同,中国实行直接持有和一级托管的证券持有/托管体制,并对实践中的所谓"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做法进行了讨论和否定。
在讨论客户资产风险的制度背景之后,第二章分析客户资产风险的内容,即客户证券风险和客户资金风险。客户证券风险在间接持有系统下较为突出,各国通过对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进行专门界定作为回应。由于中国实行直接登记/持有,客户证券风险较低,问题较多的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在细致分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后,笔者建议引入信托机制来保障客户资金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至第五章从三个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联系和互动的方面依次展开。第三章讨论日常经营中对客户资产风险的预防性控制,从托管人的资本充足要求和对客户证券、资金的分隔管理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重点讨论了中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账管理和独立存管制度,指出若不引入信托机制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章讨论客户资产风险的实际应对,即在托管人破产时如何通过有倾向性的清算程序优先满足客户的证券和资金请求权。在目前的中国,这主要表现为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后的财产清算和分配。本书讨论了其中有别于一般破产清算制度的一些特殊程序和处理方式,以及其与投资者补偿制度的衔接,并建议在制定《破产法》或针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实施办法时,对二者作出统一规定。
作为第四章逻辑的合理延伸,第五章讨论在客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满足其请求权时,对其损失的统一弥补,亦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和运作。本书分析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运作模式、补偿范围和限额,并建议在《破产法》或相关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殊地位。
证券客户资产风险是指证券投资者托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人的证券和资金因后者破产而无法收回的风险。在我国目前证券公司破产面临制度和政策障碍,又尚未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情况下,客户资产风险的化解主要通过中央财政的支持,但这终非长久之计。本书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与证券客户资产有关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进行细致梳理,在此基础上讨论构建客户资产分隔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三位一体的安全网体系,寻求治本之道。本书的研究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证券法、破产法和信托法的相关理论,以及妥善处理现实的证券公司危机及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都具有积极意义。
廖凡,男,1977年5月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1999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美国南方理公会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在《法学》、《金融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必要性
三、基本价值判断
四、文献回顾和研究方法
五、本书框架
及时章 客户资产风险的背景:证券的持有和托管体制
一、证券的登记和托管
二、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三、中国证券持有和托管体制的
基本定位
第二章 客户资产风险的内容:客户证券
风险和客户资金风险
一、客户证券风险
二、客户资金风险
第三章 客户资产风险的控制:托管人
的财务责任和管理义务
一、低净资本要求
二、客户证券分隔管理义务
三、客户资金分隔管理义务
四、其他相关问题
第四章 客户资产风险的实际应对:托管人
的破产清算和财产分配
一、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性
二、客户证券与资金的分配
三、冲突性请求权的处理
第五章 客户损失的弥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其运作
一、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和资金来源
二、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主体和运作方式
三、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范围和赔付限额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