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对《地图管理条例》的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对条文内涵做了、深入的阐释,方便读者理解与适用。
l 附相关文件及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在学习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 ——立法机关编写的解释,由参加本条例起草和修订的专家编写
« 专业——介绍立法背景,诠释立法原意,逐条进行、深入解读
«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收录相关文件,方便读者理解适用
地图管理条例释义目录
完善地图管理制度 促进地理信息共享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第五条[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地理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 地 图 编 制
第七条[测绘资质管理]
第八条[地图编制标准和内容表示]
第九条[地图编制要求]
第十条[国界、边界、历史疆界绘制]
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绘制]
第十二条[重要地理信息表示]
第十三条[保密处理]
第十四条[公益性地图]
第三章 地 图 审 核
第十五条[地图审核]
第十六条[送审主体]
第十七条[中央地图审核职责]
第十八条[地方地图审核职责]
第十九条[地图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地图审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图审核内容及审图号]
第二十二条[审图号的标注]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第二十四条[地图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地图样本送交]
第四章 地 图 出 版
第二十六条[地图出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插附地图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学地图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条[出版物样本送交]
第三十一条[地图著作权保护]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地图发展原则]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准入制度]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地图内容表示规定]
第三十七条[上传标注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内容审校备案制度]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法律适用]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二条[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地图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举报与处理]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测绘资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送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不需送审地图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地图未按审核要求修改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骗取、伪造、冒用地图批文、审图号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法上传、标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主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军队单位编制地图及海图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附录
地图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1月22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图管理条例》答记者问在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6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