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适用导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四条[登记原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管辖]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2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3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有哪些?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4如何处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5一并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6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7异议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8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9更正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10哪些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1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12如何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13本《条例》对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中提到的
“其他材料”是否需要公示?
14申请材料应符合什么格式?
第十七条[受理]
15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第十八条[查验]
16如何查验身份证明?
17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应注意什么?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18实地查看的适用情形和查看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19为何需要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
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呢?
20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换发、补发、
注销?
21哪种情形,登记事项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22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哪些内容?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23哪些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24符合哪些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
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证书证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25是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
都构成犯罪?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过渡期]
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016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012年9月6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部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2013年8月26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2012年11月1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0日)
房屋登记办法
(2008年2月15日)
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不仅可能侵犯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泄露国家秘密,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害。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26条规定的对应罚则。
应用
25是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
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国家秘密的,才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包括4个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二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上4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包括4个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这类犯罪属于渎职罪。但《刑法》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此类行为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属于渎职罪。二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三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泄露国家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4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配套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公务员法》第56条;《刑法》第219条、第398条